山西大同,男子是村医,突然接到邻村亲戚的电话,说他胃疼的老毛病又犯了,让男子过去给他看看,男子二话不说,火急火燎赶过去,按照病人家属拿出以前的药方,男子麻利地配好药,看着输完液就回家了,没想到亲戚输完液后离世。家属操办完后事,不干了要求男子赔偿38万,双方没谈拢,亲戚的儿子把男子举报了,称他非法行医。 一场意外,两败俱伤,患者丢了性命,村医没了饭碗,两家亲戚彻底成了仇人。 事情要从2024年12月说起。那天天刚蒙蒙亮,王某凌晨3点多就肚子疼得受不了,躺也不是坐也不是。 他平时就有胃疼的老毛病,大冷天半夜三更也不好意思叫医生过来,好容易挺好7点来钟,实在受不了,就给邻村徐某打电话,让他过来给自己看看。 徐某是村医,两家拐弯抹角有点亲戚,但两家走的挺近。 徐某接到电话,早饭都没顾上吃,背起药箱就跑过去了。 不到八点就到了王某家。王某家人赶紧拿出之前在别处开的药单,上面都是些营养药和胃药。 徐某简单问了问情况,看了看单子,就给王某挂上了点滴。 输液的时候,王某脸色看着好了点。输完液,徐某又观察了几分钟,见没什么不良反应,嘱咐了家属几句就回去了。 没想到中午不1点,徐某正在家休息,王某妻子的电话就打过来了,哭着喊着说让他快来,老王快不行了! 徐某也吓坏了,抓起药箱就往外冲,等他赶到时,王某已经没意识了。 他赶紧做心肺复苏,同时让家人打120。拉到医院人还是没救回来。 好好的一个人,就是犯了老毛病,也不至于就没了,难道是跟打点滴有关? 王某的儿子当时就不答应,要找徐某算账,可王某的妻子和哥哥横拦竖挡不让儿子找。 她们觉得两家有亲戚关系不错,平时有个头疼脑热徐某没少帮忙随叫随到。 发生这样的意外也不好翻脸就认定是徐某的责任。最后也没做尸检,就按照当地习俗,稀里糊涂把人安葬了。 徐某心里也不好受,王某的儿子更咽不下这口气,安葬完父亲就找到徐某,这事总不能当没发生吧? 今年年初,两家坐下来商量,大家心情都不好,那毕竟是一条命,王某儿子提出38万的赔偿。 徐某当时义气用事,没反驳就算默认了,可现实问题摆在眼前,他家庭困难,根本没钱。 徐某就是个普通村医,对人实诚,从不多收钱,有时小钱还不好意思要,收入微薄,家里还有老人孩子要养,哪拿得出这么多钱? 他想跟对方商量分期支付,可这个提议让本就悲痛的家属难以接受,双方矛盾一下子就激化了。 后来几次协商,气氛一次比一次紧张,后来村里有头有脸的人出面说和,他家确实没钱,赔偿金额从38万,降到20万。 就算20万,对徐某来说也是天文数字,最后徐某只同意付一部分,最后他说只能承担3万的丧葬费。 这个数字离王某家属的预期太远,协商彻底破裂。 今年7月底,走投无路的王某儿子,把徐某举报了,说他非法行医。 调查结果很快出来:徐某跨村行医,违反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最终,他的执业执照被吊销,还被罚款3.2万。 王某没了命,徐某丢了工作,背上罚款,还和亲戚反目成仇,未来的日子一片迷茫。 直到最后,也没人能说清楚:王某的死到底是不是输液导致的? 如果当时做了尸检,结果会不会不一样?徐某的行为,到底该负多大的责任呢?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虽然文本中未明确提及具体条款,但根据相关规定,乡村医生应在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徐某早些年就考取了村医资格证,但规定他只能在自己注册的那个村里行医。 如果他去了别的村子,或者在不属于他注册的医疗机构里看病,那就可能被算作非法行医了。 徐某跨村为王某进行诊疗,因此违反乡村医生执业地点的规定。 《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徐某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如未按照规范进行诊断、治疗,或者在用药、输液等环节存在失误。 且其过错与王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徐某作为村医,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某死亡后,家属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确定王某的死因是否与徐某的诊疗行为有关,这事成了糊涂账。 徐某是出于一片好心。看在和王某是亲戚关系,对方求助,他二话不说就赶过去,这份人情和责任心是有的。 但从法律上讲,他确实违规了,跨村行医就是踩了红线,这一点是板上钉钉的。 这件事里最让人无奈的,如果当时做了尸检,也许就能搞清楚死因。 这样一来,责任划分就明确了,赔偿问题也能有个更公正的依据。现在责任也说不清,两家亲戚变成了仇人。 所以,无论关系多好,无论出发点多善良,在涉及专业和法律的事情上,一定要守住底线。 人情是人情,规矩是规矩,混淆了就容易出大问题。 对此,你怎么看呢? @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
“这个医生火了!”北京朝阳医院,家属给医生塞了一个一万块钱的红包,医生没有推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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