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砍四刀,反击后被判刑赔款! 近日,内蒙高院一个判决引起社会争议。 事情是:一位郝姓教师与郭某发生矛盾,郭某持刀砍了教师四刀,教师被考后持砖头反击,将其打死,内蒙高院认为教师有追打动作,不应认定正当防卫,判刑十年,赔偿损失! 中国的自卫反击第一案,昆山龙哥案,当龙哥跑的时候,当事人也有追打的动作,当法院是从人性的角度进行了诠释,请内蒙高院看看那份判决! 这件事,郭某动刀在先,而且是真砍不是吓唬,在受伤害后进行反击,哪一个人还能脑海里有法律所谓的限度呢?也就几秒钟的事,谁能反应过来呢?法官可以吗?而且教师也明确表示了追打动作的初衷不是为了继续伤害他人,而是怕其寻找武器继续对教师进行伤害,毕竟已经挨了四刀了! 我个人认为此事和昆山事件类似,但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应该催生司法改革的必要,还有考虑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当然具体不是我一个法盲可瞎议论的,还需法律专业人士向社会解惑!
我发现一个细思极恐的点:明家犯罪集团受审被判死刑时,居然一个个面无表情,眼神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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