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39岁离异带娃的李女士,以家人看病、孩子交学费等借口,多次向70岁月工资仅2000的环卫工张大爷借钱。张大爷心软,先后借出15000元。到期后李女士不还,家属讨债仅拿到欠条,后发现她四处欠债还失踪。9月底家属报了警,民警称属民事纠纷无法立案。 张大爷今年70岁,是个朴实的环卫工,每月就靠着2000多块的工资维持生活。 2025年6月的一天,张大爷像往常一样在小区附近清扫街道。这时,同小区的李女士红着眼眶,脚步匆匆地朝他走来。 李女士39岁,离异后独自带着孩子生活,平日里张大爷也常看到她带着孩子进进出出。 李女士走到张大爷面前,声音带着哭腔说,家人出了车祸,急需5000块救命钱。她一边说,一边抹着眼泪,那焦急又无助的模样,让张大爷心里一阵揪痛。 张大爷想到自己平时生活虽然节俭,但能帮人一把总是好的,而且看着李女士带着孩子不容易,便没有多想,立刻放下手中的扫帚,跑去附近的银行取了5000块钱交到李女士手中。 然而,仅仅过了几天,李女士又找到了张大爷。这次她一脸愁容地说,家人的医药费还不够,需要再借一些钱。张大爷有些犹豫,毕竟自己的积蓄也不多,但看着李女士那可怜巴巴的眼神,他心又软了。 又过了没几天,李女士再次找到张大爷,说孩子马上要交学费了,自己实在拿不出钱,想再借点。张大爷想着帮人帮到底,于是把自己攒了好久的钱都拿了出来,前前后后一共借给了李女士15000元。 日子一天天过去,很快就到了当初说好的还钱日子。张大爷左等右等,却始终不见李女士的踪影。8月4日,张大爷的儿媳得知此事后,决定去找李女士讨个说法。 儿媳来到李女士家,敲了半天门,李女士才慢吞吞地打开门。儿媳说明来意,要求她还钱。 没想到李女士却耍起了赖,一会说没钱,一会又找各种借口拖延。儿媳好说歹说,李女士才极不情愿地写了一张欠条,承诺8月30日前一定还清。 到了8月底,眼看着还款日期已过,李女士还是没有还钱的意思。儿媳再次联系她,这次李女士干脆不接电话了。 儿媳四处打听,才从邻居那里得知,李女士不仅欠了张大爷的钱,还欠了其他人的债,而且最近还搬了家,不知道去了哪里。 9月底,无奈之下,儿媳只好带着欠条去报了警。民警了解情况后,告诉他们这是民事纠纷,无法立案,建议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张大爷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一片好心借钱帮助别人,最后却落得这样的下场。 李女士自从搬走后就没有了任何消息,她究竟去了哪里?是真的无力偿还债务,还是故意逃避呢? 有人觉得张大爷太善良了,轻易就把钱借给别人,应该吸取教训。 也有人指责李女士太不地道,利用别人的同情心骗钱,简直没有道德底线。 李女士以家人看病、孩子交学费等借口多次向张大爷借钱,之后不还且失踪,这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需要满足几个关键要件: 一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是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三是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 李女士多次以家人看病、孩子交学费等虚假理由向张大爷借钱,从其行为表现来看,有虚构事实的嫌疑。 她到期不还且失踪,使得张大爷无法收回借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她可能具有非法占有这笔借款的目的。 关于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李女士骗取张大爷15000元,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若认定构成诈骗罪,李女士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 不过,目前从现有信息看,难以直接认定李女士构成诈骗罪,因为要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存在一定难度,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如她借款后的资金去向、是否有偿还能力却故意逃避等。 李女士的行为又该如何认定,她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李女士向张大爷借款,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李女士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照约定还款,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张大爷有权要求李女士继续履行还款义务,返还 15000 元借款。如果因为李女士的违约行为给张大爷造成了其他损失,李女士也应当予以赔偿。 李女士的行为虽然目前难以直接认定构成诈骗罪,但从民事角度看她应承担还款责任。 你认为在法律上应该如何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呢? 来源:红星新闻
浙江温州,39岁离异带娃的李女士,以家人看病、孩子交学费等借口,多次向70岁月工
万年七秒
2025-10-03 15:19:38
0
阅读: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