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例: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法院认定违法】 【原告马某某诉称】2020年3月27日,原告以邮寄的方式向被告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为:请你局、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2019年11月24日本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的方式邮寄你局举报某市某某房的处理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在2020年3月28日签收。 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答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法;判令被告限期依法作出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被告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原告不是实体权利人,无权对被告提起诉讼。原告应当知道本案已移交至某市公安局处理,原告的起诉为滥用诉权。 被告于2019年12月3日收到原告对某市某某房的举报投诉,经初步调查后,依法将该线索移送至某市公安局处理,某市公安局已于2019年12月31日向原告的委托人田某某发出《询问通知书》; 后于2019年4月17日再次向田某某发出《询问通知书》,按照常情常理,田某某应当告知原告相关信息,田某某和原告可向某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安全执法大队申请公开以上信息; 原告已在某市多次购买药品并举报,应当认定为职业打假人,完全知晓获取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原告的起诉属于恶意诉讼。 被告于2020年9月16日书面答复实体权利人田某某,原告的诉讼目的已实现,被告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庭审意见】本案举报人是原告,虽然原告举报是根据田某某购买某市某某房涉嫌销售违法产品的事实,但举报人并非田某某,对被举报人的查处结果,原告作为举报人有申请被告公开相关信息的权利。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得到田某某的授权,无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根据原告提供的邮政邮寄物流查询单可以看出,被告于2020年3月28日签收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由于被告已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函》,被告在诉讼期间对原告的申请已进行书面答复,判决被告作出答复已没有意义。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答复原告马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行政诉讼判例: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法院认定违法】
梁伯伯
2025-10-03 21: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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