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判例:药剂师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向该院推销药品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药品回扣

梁伯伯 2025-10-03 21:46:26

【医疗刑事判例:药剂师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向该院推销药品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药品回扣】   【基本案情】2009年4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王某在某市某医院药剂科工作期间,为他人向该院推销药品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药品供应商刘某、曹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给付的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1128646.50元,被告人王某个人实得人民币282161.625元。   【具体事实】、2009年4月至2012年10月间,C医药公司总经理刘某找被告人王某帮忙向某市某医院推销药品,被告人王某向该院有处方权的相关医生打招呼,通过医生开具处方提高药品销量,为C医药公司谋取利益。   事后,C医药公司总经理刘某通过其本人及安排公司副总经理操某、出纳汪某先后46次向被告人王某的建行个人帐户汇入药品回扣款共计人民币838148.50元。其中刘某经手汇款1次人民币10700.50元;操某经手汇款20次计人民币320426.50元;汪某经手汇款25次计人民币507021.50元。   而后,被告人王某按汇款总金额的75%(药品零售价格30%)提取现金给到该院有处方权的相关医生,被告人王某个人实得人民币209537.125元。   2、2010年8月至2014年12月,Y国药公司销售经理曹某甲找被告人王某帮忙向某市某医院推销药品,向该院有处方权的相关医生打招呼,通过医生开具处方提高药品销量,为Y国药公司谋取利益。   事后,Y国药公司销售经理曹某甲通过其本人及安排公司业务员曹某乙(另案处理)先后24次向被告人王某的建行个人帐户汇入药品回扣款共计人民币290498元。其中曹某甲经手汇款5次计人民币47510元;曹某乙经手汇款19次计人民币242988元。   而后,被告人王某按汇款总金额的75%(药品零售价格30%)提取现金给到某市某医院有处方权的相关医生,被告人王某个人实得人民币72624.50元。   【另查明】2015年3月12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到被告人王某所在单位将其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收受C医药公司、Y国药公司回扣款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代为退赃人民币282161.60元。   【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且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王某在协助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自首;被告人王某全额退赃,且认罪、悔罪。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   【庭审意见】被告人王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黄青忠提出,被告人王某在协助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虽在协助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但并非自动投案,同时亦不具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法院判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法院判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没收财产十万元;涉案赃款人民币282161.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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