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一男子失业后坐火车回家,即将到站时,发现眼镜落在上铺了,爬回上铺去取,

洋仔说法 2025-10-06 13:52:17

江苏无锡,一男子失业后坐火车回家,即将到站时,发现眼镜落在上铺了,爬回上铺去取,不料,列车突然一顿,男子手一滑,整个人从近两米高处坠落,恰好下方铺位10岁女孩正熟睡,右腿伸在外面,被男子的身体重重砸了上去,哭声撕心裂肺,诊断是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可能出现长短腿。男子慌乱地站在一旁,连声道歉,积极陪同母女就医,垫付了两万元药费。然而,在女孩手术后需要钱康复治疗时,男子发来一条“回去筹钱”的短信后,从此音讯全,电话不接,微信不回。事后,男子回应,之所以失联,是因为自己失业且被拖欠了工资,并承诺讨薪后会一次性还清。   据悉,2025年8月24日凌晨1点,朱女士(化名)带着10岁女儿小雅(化名)乘坐的列车即将停靠无锡站,母女二人均睡在硬卧下铺。   与此同时,一名叫张强(化名)的男乘客正从上铺收拾行李准备下车。   据张强事后描述,因一副眼镜遗落在铺位,他返身攀爬时列车突然晃动,导致其失手跌落,恰好砸中下铺小雅的大腿。   小雅瞬间发出撕心裂肺的哭喊,朱女士惊醒后立即求助列车员,经列车方协调,警方和救护车在无锡站等候,朱女士与张强共同随车将小雅送至无锡市儿童医院。   初步诊断显示,小雅右股骨骨折,需住院手术,但因该院缺乏匹配型号的钢板,双方协商后于当日转至杭州某医院。   8月25日,小雅接受钢板内固定手术。   事发初期,张强态度积极,陪同就医、垫付住院押金,并分多次累计支付2万元医疗费。   然而,小雅术后次日,张强以“筹钱”为由离开医院,仅通过短信告知朱女士。   此后近一个月内,朱女士多次尝试联系,张强仅在9月初接听一次电话,要求对方提供医疗票据,此后彻底失联。   10月5日,张强接受媒体采访时承认跌落致伤事实,但强调自身困境,失业返乡、家庭负债、被前雇主拖欠工资。   张强声称已向朱女士提供身份证与手机号,并非故意逃避,“若真想逃,早换号码了”。   对于失联行为,张强解释:“我知道朱女士要钱,但我实在拿不出。”   同时表示,若通过诉讼明确赔偿金额,愿“一次性付清”。   朱女士称,小雅术后需长期卧床,情绪低落,原喜爱的舞蹈、游泳等活动被迫中止,医疗费用已超5万元,后续康复治疗费用未知。   医生提示可能遗留长短腿风险。作为单亲母亲,朱女士因照顾孩子暂停工作,经济压力巨大。   朱女士强调:“即便借钱也要治好孩子的腿,若留下残疾,我会悔恨一生。”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张强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列车运行这一动态环境中,应当预见攀爬卧铺上铺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并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其在取眼镜时因“手没抓稳”而跌落,该行为本身表明其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所以,张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张强的责任是明确的、直接的,其失业、讨薪等经济状况,属于责任承担能力问题,不影响其侵权责任的成立。   不过,事发地点是列车运输阶段,这意味着列车运输单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存在过错,也要担责。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铁路公司作为承运人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负有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   就本案而言,案涉列车的卧铺设计是否安全标准,是否在车厢内设置了足够清晰的安全警示标志,将决定铁路公司是否担责。   如果铁路公司无法证明其已尽到上述义务,则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朱女士一方若想主张铁路公司承担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铁路公司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瑕疵。   不过,从现有信息判断,即使铁路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可能是次要责任或补充责任。   在赔偿范围层面,小雅方除已发生的医疗费外,还可以主张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朱女士应系统性地整理和保存所有相关票据、诊断证明、病历资料,为后续的协商或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此外,张强“失业”“讨薪”的情况,确实给赔偿的执行带来了现实困难,这就意味着,朱女士要做好诉讼策略,避免取得胜诉后也没办法拿到钱。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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