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女子夜间把车停在马路对面的路边上,期间接到了挪车电话,但女子并未理会。

雷雷说趣 2025-10-07 22:58:08

安徽合肥,女子夜间把车停在马路对面的路边上,期间接到了挪车电话,但女子并未理会。万万没想到,外面突然响起了鞭炮声,随后手机上就收到了汽车发来的紧急提醒。女子立即跑去查看车辆情况,发现刚提不久的新车上有多处被损毁,气得女子当场就报了警。目前,对方态度依旧豪横,不肯道歉、不同意赔偿,女子正打算走司法程序。 据江西旅游广播10月4日报道,桂女士的这辆车才买不久,平时十分爱惜。 10月3日晚上,桂女士开车回家时,发现家门口的路边都停满了车,她转了一圈都没找到车位,于是就把车停到了马路对面去了。 当晚10时许,桂女士突然接到一名陌生女子打来的挪车电话,对方要求桂女士把车挪走,声称这个位置是她的。 桂女士觉得莫名其妙,这个路边停车位明明是公共停车位,且都划了停车线,停车位上也没有车牌号,怎么会是私人的?再加上天色已晚,所以桂女士就说第二天再挪。 万万没想到,在挂掉电话后的20分钟左右,桂女士突然听到一连串的鞭炮声,随后手机上收到了紧急提醒,显示有人在她的车辆旁燃放鞭炮。 桂女士立即下楼赶往马路对面查看情况,发现有一名身穿连衣裙的女子在自己的车旁燃放鞭炮。 桂女士上前制止,可对方的态度却十分嚣张,称桂女士占了她的车位。桂女士坚称这是公共停车位,先到先得,但对方却坚称是自己的车位,随后便离开了。 无奈之下,桂女士选择了报警。警方经过调查后,将女子叫到了现场处理。可女子的态度仍然十分嚣张,不仅不道歉,甚至拒绝赔偿。 10月4日上午,桂女士先去给车辆去做了定损,显示是1000多元。 那这件事中到底该如何处理? 如果桂女士所停的位置是公共停车位,那女子就没有任何理由要求桂女士挪车,因为公共停车位遵循的是先到先得的原则。 而女子在桂女士拒绝挪车后,公然在桂女士的车辆旁燃放鞭炮,且已经对桂女士的车辆造成损害,所以该女子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 按照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故意毁坏财物需要达到5000元以上才能立案追诉,所以女子的行为目前来说是不构成犯罪的。 不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因此,对于女子的行为,还可以予以治安处罚。同时,女子给桂女士造成的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 有网友认为,女子肆意燃放烟花爆竹不仅给桂女士造成了损失,还存在污染环境和扰民行为。 其实根据《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只要不是在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放鞭炮,一般是不构成违法的。 但是该规定第12条第2项明确规定,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时,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行人、车辆、建筑物等燃放。 本事件中,女子就在桂女士的车旁燃放鞭炮,且存在报复心理,如果因为燃放鞭炮导致车辆被引燃,那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女子予以500元的罚款。 那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使用明火引燃标的物,从而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女子的行为虽然不当,但其只是将鞭炮放在车辆侧面,且距离车辆有一定距离,不足以使得车辆燃烧。但如果女子是将鞭炮放在汽车底部,那就有可能构成放火罪。 最后,城市路边的公共停车位是当地政 府机关为了市民有车可停而设置的,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所以不是谁一直停在一个车位,这个车位就属于这位市民的,应当遵循先到先得原则。 对于这名女子的行为,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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