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已婚女子和网上认识的男子谈起了恋爱,相约到某地和男子同居3个月,期间女子

福康说案例 2025-10-16 15:09:33

内蒙古,已婚女子和网上认识的男子谈起了恋爱,相约到某地和男子同居3个月,期间女子怀孕了,男子提出结婚,女子隐瞒已婚和男子举办了婚礼,婚后,女子用手段骗取男友10000元,之后,又将男友所有金戒指偷走,变卖7168元,又隐瞒流产以孕检为由骗取男友1000元,男友终于发现被女子骗了,报了警,让女子付出了代价。 黄某是一名90后,小学文化,也没有个正经工作,闲来无事她喜欢在网上聊天,2023年6月,她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叫杨某的男子,二人相谈甚欢。 两人聊出感情后,约好在海拉尔见一面,见面后两人互生好感,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最美不过乍见之欢,黄某干脆和杨某同居了,两人住一起三个月,这期间,黄某发现自己怀孕了。 杨某喜出望外,他当爸爸了,他主动向黄某提出结婚,想有一个家。 黄某有些意外,没想到杨某这么诚心,但是,她也有些焦虑,毕竟她是已婚妇女了,如果和杨某说实话又怕他有想法。 于是,黄某就没有告诉杨某自己其实已经结婚了。 2023年12月30日,黄某和杨某在海拉尔的某个酒店举办了一场热闹的婚礼,此后,两人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 然而,黄某并不安分,2024年1月2号,黄某骗杨某说,姐姐黄某乙要借1万块钱。 杨某觉得自己媳妇儿姐姐张口了,这个忙得帮。 可杨某哪里知道,黄某和姐姐撒谎说,杨某要给她1万元买保险,不过,自己的微信不能收钱,让姐姐帮忙收一下。 姐姐黄某乙也被蒙在鼓里,她收了杨某转的1万块钱。 黄某就让姐姐在将这1万转到自己的支付宝里。 黄某一番操作,1万块钱到了手。 黄某手里多了一万块,自然是瞒不住杨某的,不过,她骗杨某说这1万是父亲给杨某的改口费,之后,这笔钱她和杨某一起用做日常花销了。 杨某信以为真,对自己媳妇也没有一丝防备。 谁曾想,同年5月26日,看杨某出门后,黄某偷偷打开抽屉,把杨某所有的金戒指偷走,拿去金铺变卖,买了7168元,之后日常花销了。 当天,黄某卖完金戒指后,一个人离开了海拉尔,此后,她再也没有和杨某共同生活了。 7月13日,黄某故技重施,她把孩子流产了,却没有告诉杨某,反而说她要做孕检,和杨某要了1000块钱,钱一到手,她就拿去消费了。 最终纸包不住火,杨某终于发现自己被黄某骗了,一气之下他选择了报警。 黄某终将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她分别犯了重婚罪、诈骗罪和盗窃罪,法院会怎么判呢? 1、黄某明明有配偶,却与杨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黄某在已婚状态下,隐瞒已婚事实与杨某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 即使二人未领取结婚证,但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二人在海拉尔某酒店举办了婚礼、以及共同居住,仍可认定为事实重婚。 法院据此认定黄某构成重婚罪,体现了对婚姻忠诚义务的维护。 2、黄某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杨某1万余元,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黄某隐瞒已婚事实,与杨某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对婚姻状况的虚假陈述。 第二,黄某谎称姐姐借款、父亲给改口费等,虚构事实骗取杨某财物。 第三,黄某隐瞒孩子流产的事实,以做孕检为由骗取杨某钱财。 黄某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消费,如日常开销、个人花费等,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另外,黄某在骗取杨某财物后离开海拉尔,再未与杨某共同生活,进一步证明其非法占有的意图。 3、黄某偷走杨某所有金戒指拿去变卖,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经认定,该戒指价值人民币8226元,已达到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 本案中,黄某趁杨某出门工作时,偷走其放在家中抽屉内的金戒指,并出售获利用于个人消费,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且,黄某在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杨某个人所有的金戒指偷走,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 2025年8月18日,法院判决:黄某犯重婚罪,判拘役6个月;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令黄某退还杨某19226元。 黄某她对婚姻不忠,欺骗了杨某的感情和钱财,最终付出了代价。 成年人对自己的婚姻应该保持忠诚,这不仅是法律赋予的义务,也是对另一半的尊重任何背叛都将付出惨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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