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一辈子未婚无子女,父母也早逝,他去世后的遗产,2个姐姐便去公证处做了公

小栗子看法 2025-10-19 00:58:09

上海,男子一辈子未婚无子女,父母也早逝,他去世后的遗产,2个姐姐便去公证处做了公证平分男子的遗产。然而,二姐家的外甥在整理他的遗物时发现一张遗嘱,清楚注明舅舅银行存单,股票,邮票等所有一切,都归他一人继承!外甥把此信息转给母亲,让她传达给大姨。大姐认为遗嘱内容错误百出,坚决不认可,外甥与她多次协商不成后,诉至法庭请求遗嘱有效,法院判了! 张先生一生未婚无子女,虽过得自由潇洒,无牵挂与束缚。然而到了老年,他却倍感孤独。 父母在多年前就都去世了,2个姐姐也都顾着各自的孙男外女的,这时他才感觉凄凉寂寞与无助。 让他欣慰的是,二姐家的大外甥李炯对他关怀备至,工作之余常来与他聊天,两人感情很好。 张先生于2022年5月19日去世,两个姐姐及其子女们都回来奔丧,为他办理了后事。 张先生一生积攒下房产、银行存款、股票,还有集下的邮票,可是一笔不菲家业。 张大姐、张二姐觉得,弟弟没有妻儿和父母,那她们就是张先生的法定继承人,顺理成章继承弟弟遗产。 经过半年多的材料准备与流程办理,2022年11月28日,公证处正式出具公证书,明确张先生名下所有遗产由两个姐姐平均继承。 姐俩和睦地对张先生的遗产进行分配,两人默契十足,未曾想一场风波正在悄然酝酿。 2023年3月,李炯在帮母亲整理舅舅遗留的书籍与信件时,意外从一本旧相册的夹层中发现了一张折叠整齐的纸张。 展开一看,竟是舅舅张先生亲笔书写的遗嘱。内容清楚地写着:他的出生日期及身份证号。并表明他的一套房产及银行存单、股票邮票等所有一切,在他故世后,由大外孙李烔一人继承,其它人一概无权干涉。遗嘱人:XXX。二〇二年四月五日。 李炯捧着这份遗嘱,泪眼朦胧,这是舅舅在离世前一个多月前亲笔书写!这是舅舅对自己的认可啊! 李炯内心五味杂陈,他与舅舅感情好,舅舅生病自己也隔三差五去看他,他却从未提及过遗嘱之事? 发现这份遗嘱让他既惊讶又为难。 经过两天的慎重考虑,李炯于3月13日通过微信联系母亲张二姐,告知了发现遗嘱的消息,并明确表示自己愿意接受这份遗赠,同时恳请母亲将遗嘱照片及自己的态度转发给大姨。 张二姐虽对弟弟的安排感到意外,但为遵循弟弟的遗愿,便将相关内容转发给了张大姐。 然而,张大姐看到遗嘱照片后,当即表示强烈反对。在她看来,弟弟生前从未向自己提及立有遗嘱,且公证程序已经完成。 遗产分割也已部分实施,这份突然出现的遗嘱疑点重重。她坚持认为,公证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以此为准。 并且遗嘱内容错误百出,与事实不符,日期标记不清楚,这个遗嘱不能算数! 面对大姨的质疑,李炯多次沟通,详细说明遗嘱的发现过程,并强调遗嘱上就是舅舅亲笔书写,并但张大姐始终不为所动,双方协商陷入僵局。 一边是母亲姐妹间的亲情,一边是舅舅明确的遗嘱意愿,李炯在反复权衡后,诉至法院请求遗嘱有效。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李炯认为,虽大姨与母亲是舅舅的法定继承人,也做了公证,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所以他们在公证处所做法定继承无效。 《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张大姐认为,弟弟从未提及立遗嘱之事,并且未将其与重要文件一同存放,不足以反映弟弟对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达。 重要的是遗嘱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大外孙、李烔,与受赠人不符,且日期不完整,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她认为遗嘱不应为真实有效!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的遗嘱是其亲笔书写,虽存在错别字,将“炯”错写为“烔”,将“大外甥”写为“大外孙”,落款日期只写了“二〇二年四月五日”没标清年份。 但结合张先生受教育程度、沪语发音与普通话发音差别,以及他并无外孙,也无与李炯名字相近的亲属,认定遗嘱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是他真实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李炯在2023年3月11日发现遗嘱,并于13日通过微信向张大姐、张二姐表示接受遗赠,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他有权接受张先生的遗赠。 张大姐无证据证明遗嘱是张先生在无民事行为能力、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所立,也无证据证明遗嘱被篡改。 最后法院判决,遗嘱有效,李炯可继承舅舅的所有遗产。 张大姐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驳回其诉求,维持原判。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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