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湖北当阳,一大爷听到邻居在豆腐店里捣鼓,想到邻居已经因违法生产豆腐被市监局责令生产,怀疑邻居又在违法生产,遂将头伸进邻居店里探望并拿手机进行拍摄。结果悲剧了,事后被警方以偷拍侵犯他人隐私为由罚款200元。大爷不服认为自己不是偷拍,而是在行使公众监督权,而且什么也没有拍到,只拍到了一个大豆桶,不属于隐私等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据悉,62岁的覃大爷与邻居郑某平时制作豆制品的作坊(住宅旁边盖的一个独立的小房子)相邻,中间隔了一个过道,过道中间有个排水沟。 覃大爷认为排水沟归其个人所有,不让郑某排放污水,因此与郑某多次发生纠纷。 2024年9月26日下午5点多,覃大爷听到郑某豆作坊里传出声响,想到此前郑某因违法生产豆腐等豆制品,被市监局责令停止生产,怀疑郑某又在违法生产豆腐等豆制品,遂从自家的后院翻过围墙,来到郑某的豆作坊前。后见郑某的豆作坊的房门呈打开状态,遂站在门前,将头伸进屋内探望,并持手机向屋内拍摄。 过程中,覃大爷的行为被郑某夫妻发现。 郑某夫妻二人制止覃大爷,后见覃大爷转身离开,追上覃大爷欲抢夺覃大爷的手机,与覃大爷发生肢体冲突。 随后,郑某将覃大爷的手机夺走,交给妻子。郑某的妻子随后报警。 警方了解情况后,决定以互殴立案。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覃大爷的上述行为,同时在覃大爷的手机里发现一段25秒的视频,视频显示覃大爷持手机使用拍摄功能,从其后院院田内步行跨过较矮院墙,来到与郑某豆作坊相邻的水泥地巷子内,郑某家豆作坊的门呈打开状态,郑某夫妻二人当时在附属屋内活动,后二人发现覃大爷持手机拍摄,出门制止。 同时还在覃大爷手机里发现覃大爷当天拍摄的8张疑似偷拍郑某在某市场摊位经营时的照片。而后以偷拍、侵犯他人隐私为由对覃大爷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覃大爷表示不服,与警方理论未果,于是将警方告上法庭。 法庭上,覃大爷称:第一、郑某加工兼销售的豆作店,属于公共场所;郑某的门是打开的,其活动是主动公开的,公共场所和经营活动不是私密空间、私密活动,不属于隐私。 第二、他是在门外拍摄的,而且只拍到了郑某违法生产的大豆桶,没有拍到其他私密性的内容,这是任何一家豆作店都有的,不是隐私。 第三、他拍摄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行使公众监督权,阻止违法,也不是想拍郑某的隐私,在郑某阻止他后,他就没有拍了,也未造成后果。 第四、警方认为郑某没有损毁他手机的故意,没有对郑某的这一行为进行处罚,却对他处以罚款200元,明显不公。 第五、郑某未经他人允许在屋后安装摄像头,拍摄他家田间不愿让他人知道的私密种植活动和肖像,按照警方对他的定性,也应当认定郑某偷拍了他的隐私,但是他报案后警方没有处理,称拍摄的不是私密空间。他拍摄郑某不是私密空间的经营场所却受到处罚,同样对他不公平。 面对覃大爷的控诉,警方辩称郑某的豆制品作坊位于其住宅附属建筑内,该场所整体属于私人生活及生产空间的延伸,具有私密性。即使大门未关闭,该私人场所仍受隐私权保护。 公民行使监督权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即便他人涉及所谓违法活动,也应当通过举报等合法途径解决,不能成为侵犯其隐私空间的合法理由。对覃大爷的处罚并无不当。 同时还表示,覃大爷与郑某因排水沟产生矛盾,覃大爷为报复郑某,曾多次在市场偷拍郑某夫妻后向有关部门举报,严重干扰了郑某夫妻的正常生产生活。因覃大爷的偷拍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导致覃大爷去偷拍郑某住宅,和郑某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其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依然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法院这样判! 由于郑某的询问笔录显示,郑某表示接到市场监管的通知后,已经没有利用附属屋生产经营了,没有再在附属屋内制作豆腐、豆干用于在摊位进行售卖了,只是将未用完的黄豆用于自己正常生活中使用。 市监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载明,事发当天并没有在现场发现成品或半成品豆腐,仅有黄豆和豆浆。根据郑某提供的线索以及走访、现场检查、询问,证明郑某所述属实,其泡的黄豆、豆浆、豆渣都是用于给刘某喂龙虾,没有收费,无法证明郑某在当日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法院认为,案涉附属屋系郑某建造,市监局经现场检查后认为,无证据证明郑某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故该附属屋不应认定为生产经营场所,而是郑某及妻子的私密空间。 覃大爷未经郑某夫妻同意,擅自在附属屋门口拍摄二人在屋内劳作的场景,符合侵犯他人隐私的偷拍行为,认为警方对覃大爷处罚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覃大爷的全部诉请。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