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骂他丧尽天良都算是轻的!”云南大理,男子因儿子天生残疾,对其十分关心,但爱子还是在八岁的时候遭遇意外夭折了,最终男子按习俗将儿子安葬在村边的林地上。等到中元节去祭奠孩子时候,男子发现儿子的坟让人挖了不说,骨灰盒也扔在了野地。 大风新闻十月二十九号报道了这则八岁早夭儿童坟墓被毁的新闻,原因竟是“夭折的孩子不能进祖坟”这一传统观念作祟? 一般人家添丁生子都是件大喜事,可在杨某家里,却成了悲剧,原来是他的儿子一出生就被诊断为小脑萎缩,并伴随其他疾病。 经过救治虽然儿子存活了下来,但他这辈子只能能轮椅为伴,这也意味着别的孩子在街头奔跑时,他的儿子只能通过窗户,羡慕的看着别的孩子。 幸好孩子尚且年幼,在父母殷切的呵护下,儿子丝毫不觉得自己和别人家小孩有什么不同,反而只要是想要的玩具、想吃的美食,父母都会尽力去满足。 随着儿子慢慢长大,更多的麻烦也接踵而至,因为小脑萎缩,儿子的行动能力特别差,但小男孩本就活泼好动,爱到处乱爬,只要大人一不注意就会摔伤,为此经常往医院跑。 杨某有时候也想发脾气,可看着孩子那无助的眼神,心里的火气瞬间全消了,更多的是自责和无奈。 尽管家长尽全力在在照顾孩子,可在孩子8岁的时候,杨某因事外出一会,回来就发现孩子倒在地上,这次不巧摔到了头,导致昏 迷。 尽管及时送医抢救了,可孩子最终还是离开了爱他的父母。 看在床上躺着的孩子,杨某不敢相信自己可怜的孩子,就这样度过了这痛苦而又短暂的一生但心里也有一丝释然:儿子现在这样的生活实在太苦,也许离去也是一种幸福。 处理完儿子的后事,接下来就是如何安葬的问题了。 杨某最开始是想把爱子葬在祖坟的,可遭到了族中其他人的反对,根据当地的习俗,夭折的孩子和没有结婚的人,在去世后都只能葬在村子附近的山上。 胳膊拧不过大腿,既然祖坟不行,那就尽量给孩子找个好点的对方,为此杨某还特意咨询了村干部,对方建议将孩子葬在国有的林地里。 杨某专门到林地看过,那里看起来确实不错,便同意了村干部的提议,为了不亏待孩子,杨某还花了一大笔钱,将孩子的坟墓建得大气又敞亮。 到了中元节的时候,杨某来到坟前准备祭拜时,发现了让他牙龇眼裂的一幕:爱子的坟墓竟然让人被挖了。 只见坟边的土随意的堆在一旁,骨灰盒随意的丢在地里,只是被一块破烂的木板草草的盖着,这让杨某气的差点晕过去。 此时的杨某既自责又愤怒,想起儿子在世的时候就没有照顾好,现在人走了坟还让人挖了,骨灰盒也这么随意的丢在路边,经历着风吹雨淋,这么丧尽天良的事到底是谁干的? 好在经过调查后,杨某很快发现了“真凶”,对方竟是一个村子的,只因村民的先祖也葬在林地里,村民就觉得自己独占这里的使用权,杨某在没有征得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孩子葬在他们先祖旁边,是为大不敬。 杨某对这个说法很不服气,这里本就是国有的林地,且他事先也征得了村干部的同意,对方凭什么做出这种事? 退一万步说,就算杨某的行为真的有不对的对方,那也不能招呼都不打,直接就将对方的坟给挖了,这种行为不仅不道德,更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何评价杨某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前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事件中杨某埋葬爱子的对方,属于国有林地,且征得了村干部的同意,这意味着杨某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 反观村民,他们只是觉得先祖葬在林地,就独占林地的使用权,这种认知明显就是错误的,更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基于这种错误认知,村民恶意挖开杨某爱子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依法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2、如何评价村民的行为?他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将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村民故意破坏杨某爱子坟墓,丢弃他人骨灰的行为,明显违背了上诉规定。 此外,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村民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毁坏骨灰罪,不仅要面临相应的治安处罚,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场纠纷其实没有绝对的“受害者”:杨先生的行为虽得到了村干部的同意,但客观上确实违反了殡葬管理规定;村民以风俗为借口,客观上确实破坏他人的财物,并严重的伤害杨某及其家属的情感。 目前民警已对该案进行了行政立案,但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调解员也多次组织双方协商,但对于杨某的核心诉求——让孩子重新安稳下葬,始终不能达成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