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安,23岁大四男生请假回家参加朋友的婚礼,晚上喝完酒后,男生到朋友门口的路

梅姐说法 2025-11-04 18:18:13

陕西延安,23岁大四男生请假回家参加朋友的婚礼,晚上喝完酒后,男生到朋友门口的路边小便,结果意外滑倒,掉进路下的湖里淹死了。 据深圳新闻网报道,张某是吴起县人,今年23岁,是一名大四在读生。 10月28日,张某的同学兼朋友结婚,张某和两个同学一起请假从西安返回吴起县参加朋友的婚礼。 朋友家住农村,门口是一条村道,能供两辆车并排行驶,路外围是一个湖,这条村道既是乡间道路,也充当着大坝的作用,路面连接湖面的斜坡又长又陡。 婚礼当天晚上,陈某想小便,于是来到门口的路边小解,陈某对新郎家地势不熟悉,一不小心脚下一滑,竟然顺着大坝滚下了湖里。 大家听到动静赶紧下去寻找,可找了好一会也没见到陈某的人,当天晚上10点钟左右,朋友联系了陈某的家属。 晚上11点多钟,陈某终于被打捞上来了,可此时距离案发已经过去了一两个小时,陈某早就没有生命体征了。 案发后陈某的家人久久不能接受,来到案发现场后,他们找村里的村民打听,得知这个湖是多年前因山体滑坡形成的天然堰塞湖,湖里水很深。 张某的家属认为,这个湖对本地人来说都有很大的危险,更别说张某这个不熟悉地势的外地人了。 经过现场查看,张某的家属发现湖边立了很多个警示牌,上面写着水坝防汛责任人公示名单,以及禁止垂钓、禁止下湖游泳等字,但是在晚上根本看不清,湖边没有护栏。 而据街道工作人员称,这个湖的水坝管理由县水务局管理,加固扩栏问题由交通局管理。 可是水务局说,水坝不是他们建设的,也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内,警示牌上有他们的名字,是因为他们是指导单位,但他们不是负责单位。 而交通运输局则称,案发路段虽然是他们建设的,但是建好后已经移交给街道做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案发路段没有护栏,说明当初设计和建成的时候就没有。 张某溺亡一事的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一、张某自身应承担部分责任。 张某作为一名23岁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在酒后选择在路边小便,这种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不适当性。并且,他对新郎家周边地势不熟悉,却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应当预见在路边小便以及不熟悉地势可能带来的风险,却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他自身的疏忽大意与危险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水务局应承担部分责任。 水务局称水坝不是他们建设的,也不在其管辖范围内,仅作为指导单位出现在警示牌上。 但《防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水务局强调并非水坝的建设和负责单位,但如果该湖所在水坝涉及防洪相关功能,水务局作为指导单位,即便不是直接建设者,也不能完全免除责任。 三、交通运输局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交通运输局虽称案发路段已移交给街道做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且当初设计和建成时就没有护栏。 但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道路建设单位在道路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道路周边环境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合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即使道路已移交,交通运输局在建设阶段若因设计或施工缺陷导致道路存在安全隐患,也难辞其咎。 特别是该路段充当大坝作用,交通运输局在建设时未设置护栏,这对行人安全构成了重大潜在威胁。 因此,交通运输局在道路建设方面可能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应当对张某的溺亡承担相应责任。 四、街道及村委会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街道接手了案发路段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街道有责任对辖区内道路及周边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障居民和过往行人的安全。 湖边没有护栏,且在张某溺亡当晚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救援措施,说明街道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疏忽。 村委会作为基层组织,对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区域和设施也负有一定的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 该湖是多年前因山体滑坡形成的天然堰塞湖,村里理应知晓其危险性,但未能有效防范风险,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五、张某朋友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新郎作为婚礼活动的组织者,在一定程度上对参加婚礼的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新郎没有向张某等不熟悉地势的宾客尽到合理的风险告知义务,比如没有提醒张某周边道路通往湖泊且地势危险,那么新郎在这方面可能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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