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结婚前,想把家里老房子卖了买套新的当婚房,父母极力反对,说婚后他们搬去

运良说是非 2025-11-05 17:13:00

上海,男子结婚前,想把家里老房子卖了买套新的当婚房,父母极力反对,说婚后他们搬去和女儿住,老房子留给夫妻俩当婚房,可以踏踏实实长期住着,然而,老两口和女儿住了几年后,觉得处处不自在,就想搬回老房子,夫妻俩得知后不乐意了,觉得父母说话不算话,不肯搬,老两口见状,直接闹上法庭,要求夫妻俩带着孩子搬走,并支付房屋占有费,这让夫妻俩彻底寒心。 老顾夫妇膝下一儿一女。儿子小顾在单位认识了同事小王,俩人处对象处得挺好。 到了2015年,两人开始谈婚论嫁,房子自然成了头等大事。 小顾琢磨着,把爹妈那套老房子卖了,添点钱换个像样点的婚房。 没成想,老两口坚决不同意,说干嘛卖?结了婚我们搬去和闺女住,这房子你们住。 小王得知后,也跟小顾直说了,说你们家要是搞不定房子,那咱俩就算了。我婚前自己也有套房的,犯不着找个连房子都没着落的人,过闹心日子。 小王还说,自己真不是图房子,你要真有诚意,想法子卖了房咱俩重新置办个小家,那行。可你爸妈不同意,那也算了,反正我又不图你那套才40平的小房子,真图钱我找更有钱的不就得了? 她最终点头答应这门亲事,纯粹是看上小顾对她的好,觉得这人靠得住。 关键还是公婆那句承诺起了作用。既然公婆说老房子给他们结婚住,还能长期住下去,她就觉得有的住就行,也就不挑了。 小王记得婆婆当时还说,这房子以后就是你们的,等我们百年以后,大头归儿子,闺女分一份。 小顾听了这话,也就没再坚持卖房换房。 结了婚,小两口住进了老房子。老顾夫妇搬去跟女儿同住了。可这日子一长,麻烦就来了。 两代人的作息、吃饭口味、花钱习惯处处不对付,住得老两口浑身不自在。他们就想搬回自己名下的老房子住。 与此同时,小顾和小王的经济状况也变了。 他们把小王婚前那套房子卖了,在市中心换了套小点的商品房,还在郊区申请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 买这经适房的首付款,还是老顾夫妇帮着凑的钱,为此还跟亲戚借了债。 老两口觉得这是给孩子安家用的,压根没想过要把名字写到产权证上。 在老顾夫妇看来,儿子儿媳名下现在有两套房了,自己只是想搬回属于自己的老房子住,这要求天经地义,一点不过分。 可小夫妻这边,也是满肚子苦水。 市区那套商品房,面积太小,根本不适合一家人住。郊区那套位置又太偏,上班、孩子上学接送极其不便。 偏偏孩子还小,刚上幼儿园,正是需要人帮着搭把手带孩子的节骨眼。 老两口突然要搬回来收房,小两口在情感上实在接受不了,觉得爹妈出尔反尔。 于是,老两口闹上法庭,并提出俩要求,第一,一家三口搬走,第二,给他们支付一笔房屋占用费。 在小王看来,这场官司的根子,远不止房子这么简单,是结婚以来跟公婆攒下的各种矛盾彻底爆发了。 比如结婚时,公婆连首饰都没给她买,她听同事说,别人公公给了12万买首饰,她就憋气,还质问小顾:你们家真想白捡个媳妇? 虽然婚后日子磕磕绊绊也能过,但女儿的出生,成了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孩子是早产,一出生就进了ICU,第一天就花了2万多,后面住了44天,总共花了十几万。爸妈那边一点动静都没有,不管不问。 面对巨额医疗费的压力,父母这种“冷漠”的态度,让小两口心寒透了。 这矛盾,就这么深深地结下了,而积攒的怨气,终于在老两口提出要搬回老房子住的时候,一下子全爆发出来了,一家人闹上了法庭。 在法院里,小顾和小王情绪激动,几次都压不住火。但经验丰富的法官看得出,这小两口其实不是不讲理的人。 他们主要是被父母“收回承诺”伤了心,加上眼前住的现实困难确实大,一时转不过弯来。 老两口呢,觉得自己作为房主,想住回自己的房子,儿子儿媳又有两套房产了,要求完全合理。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其设立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并办理登记。 老两口的承诺仅为口头约定,既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进行居住权登记,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居住权合同需明确住宅位置、居住期限等核心条款。老两口承诺中虽提及“房子给小两口长期居住”,但未约定具体期限、居住条件等要素,缺乏合同必备条款,难以构成有效居住权合同。 尽管形式要件缺失,但法院调解时仍考虑了《民法典》第7条诚信原则及婚姻家庭编的伦理价值。 法官居中调解,两头说和。最后,老顾夫妇在法庭上松了口,不再追究儿子儿媳这些年白住老房子的费用,房屋占用费。 小顾和小王也答应,3个月内,一定从老房子里搬出去。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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