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闺蜜让女子把钱存入她们的公司,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息。女子便拿出了30万给闺蜜,也拿到过2万的利息,本金也还给她15万,但剩余的15万就一直拖着不给。后来去询问她的公司,对方才说,女子的闺蜜在2019年就离职了。女子认为被骗,又向闺蜜索要剩余的钱,闺蜜却表示,你要是用各种手段来逼迫我,到时候我在客户那里拿不到钱,也休怪我不还你。 周女士的闺蜜是李某,两人从小就认识,包括双方的父母也认识。 李某家中的条件可好了,在周女士心目当中,李某就是那种有钱有闲有好工作的人。 所以,当李某让周女士把钱存在她们公司的时候,周女士丝毫没有犹豫就答应了。 因为她早前就知道李某在日出公司上班,那个公司可不是一般人能进的,都是条件比较好的人才能进。 李某说,她们公司有一个福利是针对自己员工的,就是自己如果有钱存入该公司,他们会给员工发放比较高的利息。 李某就想自己能够得到实惠,何不让身边人也得到这个实惠呢?于是叫了很多朋友把钱都存入她的公司。 周女士接到邀约后,在2024年9月18日和20日分两笔转给李某30万。本来约定一季度给一次利息,但是到了12月份,李某说,公司要准备上市,要拖延一下,等到3月底给。 到了2025年3月的时候,李某确确实实给了周女士2万多的利息。 这让周女士心中有些安稳了,虽然利息拖了一个季度,但最终还是给了,这说明还是比较稳妥的。 可是到了2025年5月底,周女士想把钱取出来用于其他用途,便找到李某,说起这个事情。 李某表示,本金是可以拿走的,但要到月底。可当初承诺的是想什么时候取出来就什么时候取出来。 不过周女士也没着急,那就等呗。可是等到月底后,对方却说账号打错了,还要再等一下,这一等就等到了8月8号。 李某给周女士打了15万过去,剩余的15万又拖延,说要到月底给,可是到了9月、10月都没有给。 最后,10月15日,周女士实在不信任李某了,就独自前往日出公司询问是怎么回事。 这时候才发现,李某早就在2019年离职了,根本就没有在那里上班,这一切都是她的谎话。 周女士非常吃惊,再次质问李某:“你怎么能骗我?我们十几年的闺蜜,我如此信任你,你根本就没在那里上班,还说把我的钱存入公司。如果当初知道是给你个人,而不是存入公司,我肯定是不会给这30万的。” 对方见周女士找公司、找媒体,特别不高兴,说:“如果你再用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来逼我还钱,要是我在客户那里拿不回钱,就休怪我也还不上你。” 现在周女士苦不堪言,闺蜜欠自己钱,怎么反倒还说自己逼她呢? 另外一位袁先生也给了李某80多万,现在还有61万本金加上2万利息没有拿到。他还持有李某出具的“存入公司的清单”,上面盖的是2020年和2023年的公章。 但是公司员工说李某2019年就离职了,显然这两份公章都是伪造的。李某在无法解释的情况下,也承认了公章是假的。 袁先生也认识李某几十年了,她是袁先生高中同学的女朋友,从那时候起就有接触,因此才如此信任对方。 现在得知对方给自己编造的一系列都是谎言,袁先生也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两人回忆起李某,都觉得她既漂亮又热情,并且家底也丰厚,根本想不到她会用这样的方式来骗他们,也不知道她的目的是什么,钱的用途是什么。 但不管怎么样,周女士和袁先生的目的是一样的,就是要拿回自己的本金和利息,这对于他们来说相当重要。 网友们表示,利息过高的地方千万不能轻易投钱。再说你们既然是闺蜜,她没在日出公司上班了,你都不知道,这显然自身也有失察之责。不要轻信他人,把钱存入银行相对来说最可靠。 一、李某离职后虚构在职身份、以公司高息返利为诱饵诱骗周女士、袁先生出资,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李某行为若具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涉案金额达“数额巨大”,需依法追责。 二、李某伪造原公司2020年、2023年公章出具虚假存款清单的行为性质,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李某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系集资诈骗手段行为,从一重罪论处。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 素材来源于:1818黄金眼。2025年11月8日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