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女子生完二胎后,患上产后抑郁,还丈夫分居生活后决定离婚。两人相约到江边商谈离婚事宜,期间再次发生争吵,丈夫没有很好的安抚女子情绪,还因为要上班,撇下女子先行离开。谁知,绝望的女子带着满腹委屈跳江轻生。事发后,女子家属悲痛欲绝,认为男子涉嫌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马上报案,但警方不予立案。女子家属没有放弃,又将他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8万,法院判了。 郭某和妻子梁某于2017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孩子。谁是,原本幸福的小家庭,却在老二出生后出现了裂痕。 郭某说,从妻子怀老二的时候,他们的感情就出了问题,大大小小的矛盾让他们争吵不断。 后来,郭某连吵都懒得吵了,觉得和妻子根本无话可说。生完二孩后,妻子便患上了产后抑郁。 2022年10月份,郭某和梁某分开住了,郭某住在江北,梁某带着两个孩子在机务段住,两人联系也很少。 2022年11月17日中午12点左右,郭某和梁某相约在一家餐馆商谈离婚事宜。 两人边吃边聊,气氛有些压抑,梁某心里肯定也不好受,毕竟面临婚姻的破裂,还有产后抑郁的折磨。 饭后,他们一起步行走到了汉江河边,距离汉江水边大概10米的地方继续谈。 在商谈过程中,两人又因为离婚的事产生了矛盾,情绪都不太好,郭某想着自己还要上班,便撇下梁某,先行离开了。 梁某独自一人,心里越想越委屈,产后抑郁带来的痛苦和对婚姻失败的绝望,像黑暗的深渊,看不到一丝希望,最终,她跳入了冰冷的江中。 梁某的母亲得知女儿的死讯后,悲痛欲绝,她怎么也想不明白,好好的女儿,怎么撇下两个年幼的孩子就走了。 梁某家属觉得,郭某有很大的责任,于是2023年2月,她报案称郭某涉嫌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梁某的母亲和弟弟还诉称,2021年以来,郭某对梁某态度冷漠,而且持续性跟梁某争吵,还多次扬言离婚,对梁某步步紧逼。 2022年11月17日那天,两人发生激烈争吵后,郭某把梁某带到汉江边,不是好好商量,而是恶意辱骂、精神打压,导致梁某情绪崩溃。 但郭某却丝毫没有顾忌她的情绪,独自离开,这才成了压死她的最后一根稻草,所以,郭某对梁某的死亡有重大过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而郭某则辩称,他们两个确实是商量离婚事宜,但是心平气和的,自己并没有辱骂梁某,所以对梁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他也觉得委屈,自己和梁某感情不好也不是一天两天了,但自己也不知道梁某会跳江。 2023年2月28日,派出所经过侦查后,认为郭某并没有犯罪事实,所以不予立案。 梁某的家属不服,将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承担30%的责任,赔偿28万余元。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郭某对梁某的死亡是否负有法定救助义务以及是否存在未履行该义务的过错。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梁某患有产后抑郁,情绪易极端波动,处于需要特别关怀的特殊身心状态。 郭某作为丈夫,其扶养义务应延伸至对梁某生命安全的合理注意与救助责任,尤其是在离婚商议这一易引发情绪激化的阶段,郭某应具备高于一般情形的注意义务 。 当梁某实施跳河行为时,这种义务就转化成了法定的及时、合理救助义务。 但是,虽然郭某和妻子因为离婚事宜发生了不快,但没有证据能证实郭某目睹或者知晓妻子梁某跳河。 所以,郭某没有采取阻止跳河、呼喊救援、下水施救等合理且必要的救助措施,不能认定他未履行救助义务存在主观过错。 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跳河行为是她自主选择的,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她应该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不过,法院也指出,在郭某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时,郭某明知妻子梁某患有产后抑郁,却采取离家出走这种冷暴力的方式处置问题,这确实不妥。 郭某作为配偶,对妻子梁某的心理状态及行为风险具有更强的预判能力,他没及时干预把妻子带离河边,客观上错失了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酌情判决:郭某赔偿梁某的母亲、弟弟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万元。 郭某和梁某的悲剧给大家一个警示,夫妻相处,别用沉默和冷战伤人。有时候一句话、一个拥抱,可能就救了一个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