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员工因脚痛向公司请病假,公司却发现员工在请假当天的微信步数竟然达到了1.

雷雷说趣 2025-11-10 00:13:00

江苏,一员工因脚痛向公司请病假,公司却发现员工在请假当天的微信步数竟然达到了1.6万步,这十分地不合理,于是认定员工“泡病假”,直接将对方开除了。员工不服,认为公司开除理由不合法,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法院判了!(来源:纵览新闻) 小陈是一家公司的工人,2019年2月22日,他在工作时不小心扭伤了腰,下班后就去了趟医院看病。 3天后,小陈向公司人事经理请一个星期的病假养伤,还将两家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拍照发了过去,人事经理很快就批准了。 3月4日,小陈正常上班后不久,又感到腰部疼痛,于是下班后去医院检查,诊断结果是腰部扭伤,医生建议继续休息几日,于是小陈再次向人事经理请了两个星期的病假。 3月18日,小陈返岗后中午休息时又感到脚痛,于是向生产经理请假后去了医院,然后将诊断为右足疼痛,建议休息一周的证明拍照发给了经理。 人事经理见小陈频繁请假,于是让小陈在3月20日带病假单和病历等原件,到公司办个请假手续。 小陈在微信上和人事经理说,病历原件要留着后续看病用,所以只能提供复印件。人事经理就要求小陈提交请假条原件,其他的可以提交复印件。 可在3月20日,小陈到公司准备提交请假条等证件时,却被公司保安给拦了下来,小陈一怒之下就回家休息去了。 5天后,小陈按照遗嘱到医院检查,诊断出跟骨骨刺,医生建议休息3天观察一下,所以小陈又请了好几天的假。 直到4月3日,小陈在家休息时,突然收到公司发来的邮件,他打开一看,发现是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小陈故意以病假为由骗取休假而旷工,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 小陈觉得十分委屈,在与公司协商无果后,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小陈的请求,因为小陈有着全部的病历以及请假手续,所以裁定公司应当赔偿小陈11万余元。 公司自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裁定,认为小陈在3~4月份频繁请假,几乎没有工作过。不仅如此,公司提交了小陈于3月18日在公司内的跑步记录以及微信运动记录。 从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发现,小陈在3月18日早上7点52分跑步进入了公司,然后在中午11点09分步行离开了公司,而小陈当天的微信运动数显示他走了16949步。 公司认为小陈如果脚痛,当天是不可能走1.6万步的,这说明小陈的脚根本就没事,所以小陈请病假应该是和医院串通好的。 小陈对于为何微信步数会达到1.6万步解释不清楚,但认为公司仅凭步数和监控里那点画面,就怀疑他的病情是假的,这太片面了。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本案中,公司是以小陈欺骗公司,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开除的。 既然如此,那就要看小陈是否欺骗了公司。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小陈出具的医院病历和诊断证明书等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这足以证明小陈存在腰痛、右脚痛的事实。 至于微信运动步数,这个其实受很多因素的影响,而且公司只提交了3月18日当天小陈的步数,这不能完全说明小陈就是存在欺骗行为。 就算3月18日那天小陈有欺骗行为,但人事经理在3月20日通知小陈到公司提交请假条原价和病假证明时,却被公司保安给拦住了。 因此,小陈的行为不足以认定为旷工,没有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综上来讲,法院认为公司开除小陈的行为的确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强行解除与小陈的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小陈赔偿金11.8万余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至此,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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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星空

星空

2
2025-11-10 00:52

我擦,如果真的有公司,以微信步数来衡断一个人的请假。那这样以后谁还敢请假了

雷雷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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