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一名女子体内检出公司老板的精液,但警方未予立案,理由是两人系情人关系。老

胡萝卜说法 2025-11-15 14:44:50

连云港,一名女子体内检出公司老板的精液,但警方未予立案,理由是两人系情人关系。老板先是赔付女子家属135万元,后又额外赔偿给女子的弟弟100万元,总计235万元。女子的父亲希望公开案件的调查结论、证据清单以及法律适用情况,向公安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却被警方以“申请内容属于刑事案件类信息,不属于公开范畴”为由拒绝。女子的父亲提出质疑,认为该案当初并未刑事立案,不存在“刑事案件类信息”的说法,遂提出主张并起诉公安局。2025年10月29日,该案行政诉讼进行了公开审理,截至2025年11月,一审尚未作出判决。 樊女士是一家包装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平时会负责一些接待工作。2024年2月23日,公司老板刘某为感谢镇领导在厂区扩建手续上给予的关照,邀请镇上5名干部聚餐。 宴请地点设在公司食堂,主要陪酒的是樊女士。到场的5名干部中有两位是女干部,她们没有饮酒,其余人员均饮用白酒。席间,樊女士依次向相关领导敬酒,短时间内连续喝了4杯白酒。 后来樊女士醉酒,刘某安排两名员工将她扶到自己的办公室休息,并叮嘱妥善照顾。宴会结束后,刘某将樊女士扶进办公室内的卧室,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次日上午9点多,刘某发现樊女士已无呼吸,立即报警。樊女士的父亲樊旭声得知消息后,迅速赶往现场。当时法医初步给出的结论是樊女士死于酒精中毒。 樊旭声对这一结论不认可,再次向民警询问情况,民警告知他,经检验,樊女士体内的提取物中检出了刘某的精液。 事件发生后,纪委对当天参加宴请的5名镇干部进行了处理。因他们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其中4人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1人被诫勉谈话。 对于老板刘某,警方以“两人系情人关系,无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樊旭声虽心存不满,但无奈警方已作出结论,最终只能与刘某协商赔偿事宜。 樊女士的家属先获得135万元赔偿,之后刘某又额外支付给樊女士的弟弟100万元,此事暂时平息。 但樊旭声心中的疙瘩始终无法解开。2025年4月,他向赣榆区公安局申请公开案件的调查结论、证据链以及法律适用情况,他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慰藉女儿,为女儿伸张正义。 然而,公安局以“申请内容属于刑事案件类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请。这一答复引发了樊旭声的强烈质疑:该案当初并未刑事立案,何来“刑事案件类信息”?前后说法明显矛盾。 樊旭声认为公安局的拒绝理由不成立,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给出明确的处理结果。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于2025年10月29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截至2025年11月,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网友们对此也纷纷热议,认为既然案件未刑事立案,就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警方前后矛盾的说法难以令人信服。 一、警方拒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法无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三条。核心内容:行政机关履职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属政府信息,应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仅法定涉密、隐私等情形可不予公开 。 该案未刑事立案,相关调查信息属于警方履职产生的政府信息,并非法定不公开的“刑事案件类信息”,警方以该理由拒绝违反“公开为常态”原则,缺乏法律依据。 二、公职人员违规接受宴请的处分依据 《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核心内容:公职人员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违反廉洁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降级等政务处分,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可并行。 公职人员接受企业老板宴请违反廉洁规定,无论情节轻重均需追责,轻则诫勉、党内警告,重则给予政务处分,体现对公职人员廉洁履职的严格要求。 三、性行为自愿性及致死因果关系的认定要求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核心内容:醉酒状态下无法表达真实意愿时发生性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若性行为或相关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警方需查清樊女士醉酒时是否具备自愿性行为的意识能力,以及性行为是否诱发死亡,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关键,直接影响案件定性与责任认定。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待。素材来源于,中安在线202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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