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在邻居家门口种菜,发生激烈争吵。当晚,男子之子酒后打砸了邻居家超

洋仔说法 2025-11-16 13:14:24

浙江杭州,一男子在邻居家门口种菜,发生激烈争吵。当晚,男子之子酒后打砸了邻居家超市,随后在门口堵住散步归来的邻居,父子二人对其拳打脚踢。冲突中,邻居掏出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在对方徒手攻击时连续捅刺,最终,男子父子因被刺中要害,失血过多死亡。案发后,邻居坚称自己是正当防卫,但检方控诉其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邻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邻居不服,提起上诉。   2023年,钱家用于经营超市的一间门面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并遭拆除,钱家人怀疑是邻居张某甲(化名)在背后举报所致。   不久后,钱某庆采取了“以牙还牙”的方式,举报了张某甲家的猪圈属违建,结果,张家的猪圈亦未能幸免,同样被拆除。   这一来一回,两家关系更是雪上加霜,表面的平静下暗流涌动。   2023年12月1日下午一点左右,钱某庆的妻子沈女士看见张某甲正在两家门前的一块空地上翻土种菜。   这块地的权属本就模糊,沈女士见状,也拿着工具出门,意图在同一片土地上种点自家蔬菜。   这一举动立刻点燃了张某甲的情绪,他坚称这块地是属于他的,双方从口角争执迅速升级为激烈的对骂。   当日的傍晚,张某甲的儿子张某乙(化名)前往钱家,意欲就下午的菜地纠纷“讨个说法”。   不巧的是,钱某庆当时并未在家,张某乙就在亲戚家饮酒。   晚上7点46分,在酒精催化下,张某乙来到了钱某庆家一楼出租给他人经营的超市内,数次进入超市,掀翻了货架、推倒了冰柜,还将收银台的电脑扒拉到地上,现场一片狼藉。   在张某乙打砸过程中,其父亲张某甲及其他几位亲属曾进行了劝阻,且有亲属向受损的超市老板作出了赔偿损失的承诺,因此超市老板当时并未对打砸行为进行直接阻拦。   之后,张某乙站在超市门口,又推倒了门口的灯箱指示牌,其父张某甲随即将灯箱扶起,然后手指着超市楼上大声喊叫。此时,钱某庆和沈女士其实并未在家中。   晚上7点53分左右,外出散步的钱某庆归来,正好在超市门口与张某乙等人相遇。   钱某庆与张某乙碰面后,即遭到了张某乙的推搡。   仅仅几秒钟后,钱某庆从衣服口袋里掏出了水果刀,张某乙挥拳击打钱某庆,钱某庆在过程中倒地,并遭受了脚踢。   就在倒地起身后,钱某庆持刀连续捅向张某乙。   此时,原本在超市门口的张某甲见状迅速跑来,并对钱某庆进行了踢打,钱某庆随即转向对张某甲进行捅刺。   张某甲中刀后,曾伸出双手试图与钱某庆保持距离对峙,但腹部仍被连续捅刺数刀。   过程中,张某乙曾拿起塑料板凳砸向钱某庆头部,张某甲也拿起小木桌砸向钱某庆。   钱某庆在被砸后,再次对张某甲进行了捅刺,并起身追赶跑开的张某乙。   事后,张某甲、张某乙父子二人虽经紧急送医抢救,终因急性大失血死亡。   2023年12月15日,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钱某庆执行逮捕。   随后,检察院以钱某庆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钱某庆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是在遭受掐 脖、击 打、围 殴情况下的反击,应当构成正当防卫。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院指出,案发时,张某乙并未携带任何凶器,其行为不具有“行凶预谋”,他对钱某庆实施的是徒手的推搡、挥拳、脚踢等行为。   张某甲虽有持物,但所持物品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塑料凳、小木桌等,其危险性与刀具等典型凶 器有本质区别。   张某乙和张某甲的行为虽然具有攻击性,对钱某庆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和威胁,但尚未达到“行凶”或“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程度,不属于可以特殊防卫的情形。   相反,钱某庆在仅仅遭遇推搡时即已做出掏刀动作,在对方已受伤、后退甚至试图对峙时,仍继续追上前捅刺,在击退张某甲后,又起身追赶张某乙,行为反应激烈,缺乏必要的克制和限度。   法院认为,钱某庆的行为“带有明显的泄愤动机、报复意图明显”,采取手段过激,而造成损害明显过重,明显范围过当,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此外,钱某庆属于防卫过当,原则上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但是,法院虽然确认了张某乙存在酒后打砸超市、首先攻击钱某庆等明显过错,但认为这些过错情节尚不足以对钱某庆从宽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钱某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面对一审判决结果,钱某庆不服,已决定提起上诉。   对此,您怎么看?

0 阅读:4
洋仔说法

洋仔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