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儿媳和婆婆午饭后去公园散步时,因尿急,婆婆就带儿媳去了一家康养中心的二楼上

梅姐说法 2025-11-17 04:41:33

浙江,儿媳和婆婆午饭后去公园散步时,因尿急,婆婆就带儿媳去了一家康养中心的二楼上厕所。当时康养中心没开灯,门虚掩着,她们就推门进去用了二楼的厕所。可第二天,她们接到民警的电话,才得知是康养中心报了警,接着康养中心贴出告知函,说她们强行进入,还造成漏水、地板损毁,要求赔偿,如不赔偿就起诉。 当时,婆媳俩散步途中突然尿急,婆婆想起不远处有家康养中心,就带着儿媳往那走。 到了康养中心,发现里面灯没开,门还虚掩着,两人没多想就推门进去,上了二楼的厕所。 本以为这就是件小事,可第二天,麻烦就找上门了。 第二天,婆媳俩正在家休息,突然接到民警的电话,民警说排除了非法闯入,是康养中心报的警。 紧接着,康养中心贴出告知函,说婆媳俩强行进入不对外开放的卫生间,造成漏水、地板损毁,损失3到5万,要求赔偿,不然就起诉。 这消息一出,婆媳俩又气又懵,好好的上个厕所,咋就成这样了? 女子的丈夫得知后,赶紧去看了监控视频,看完心里有数了,直接提出了自己的几点疑问。 他说门虚掩着,怎么能算强行进入呢?妻子离开时,水流声没了,说明关了水龙头。 而且,康养中心没提前告知卫生间不对外开放,也没在门口设置明显标识。这几点疑问一抛出来,双方的矛盾就更尖锐了,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 有人觉得康养中心太过分,没证据就乱索赔。 也有人觉得婆媳俩可能真有责任,毕竟是在人家地方出了问题。这背后到底谁对谁错呢? 康养中心说婆媳强行进入,门虚掩着能算强行吗? 从常理来说,门虚掩着并不等同于禁止进入,强行进入一般是指不顾他人阻拦或者有明显禁止标识的情况下进入,所以仅凭门虚掩着不能认定婆媳强行进入。 婆媳当时就是尿急,看到门虚掩着就进去了,主观上没有破坏的故意。 而且丈夫说妻子关了水龙头,要是真关了,那漏水可能另有原因。可康养中心一口咬定是她们没关水龙头导致漏水,这责任到底该怎么算? 婆媳俩离开时水流声没了,能证明关水龙头了吗? 水流声没了,在一定程度上能说明水龙头可能处于关闭状态,但不能绝对证明,因为也可能存在其他情况导致水流声消失,不过这是支持婆媳已关水龙头的有力证据。 婆媳俩觉得康养中心没有证据就乱索赔,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康养中心认为婆媳进入不对外开放的卫生间,造成了实际损失,就该负责。这中间的矛盾点就在于,到底是不是婆媳的行为,导致了卫生间的漏水和地板损毁。 康养中心说卫生间不对外开放,可门虚掩着,也没明显标识。要是真不想让人进,为什么不把门锁好或者贴个告示呢? 现在出了问题,就把责任全推给婆媳俩,这合理吗?而且还说损失3到5万,这个损失金额是怎么算出来的,有没有依据? 这事,得讲证据。康养中心起诉婆媳赔偿,得拿出完整证据链。 要证明婆媳实施了未关水龙头行为,这行为直接导致漏水、地板损毁,婆媳有疏忽大意的过错,且地板实际损毁、损失3到5万。 可现有证据没法直接证明婆媳没关水龙头,也没法证明漏水是因她们没关导致。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康养中心需要提供监控视频、现场勘查记录等直接证据。如果只是推测,没有确凿证据,就不能认定婆媳有这一行为。 要是康养中心没直接证据,就得承担举证不力责任。要是举证后仍真伪不明,就得承担败诉风险。 婆媳是否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呢? 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之一。要认定婆媳有过错,需要证明她们在行为时存在疏忽大意或者故意。 婆媳进入卫生间是为了解决尿急问题,属于正常的生理需求。 如果她们在使用卫生间时,没有故意破坏或者明显疏忽的行为,就不能认定她们有过错。 而且,从女子丈夫提出的疑问来看,妻子离开时水流声没了,说明有可能关了水龙头,这也表明婆媳并没有疏忽大意。 康养中心没在门口设置明显标识,算不算有过错? 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康养中心没设置标识,没尽到提醒义务,有一定过错。 那婆媳俩要是真关了水龙头,康养中心还起诉,算不算诬告? 这得看康养中心主观上是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要是它没有证据还坚持起诉,可能会面临诉讼风险,但不一定构成诬告陷害罪,因为诬告陷害罪要求情节严重,一般民事诉讼中的这种情况很难达到。 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和举证责任的规定,就是判断双方责任的关键。 康养中心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婆媳俩要是没有过错行为,就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康养中心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婆媳俩未关水龙头导致漏水及地板损毁,也不能证明损失金额的合理性,康养中心的诉讼,很难被支持。 去陌生场所,发现门虚掩着,能不能随便进呢?该如何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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