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和婆婆有些内急,看到社区康养中心大门没锁,便进入二楼使用了卫生间

洋仔说法 2025-11-17 12:14:35

浙江杭州,一女子和婆婆有些内急,看到社区康养中心大门没锁,便进入二楼使用了卫生间。不料,事后康养中心通过监控认定,她们离开约50分钟后,卫生间发生严重漏水,导致数万元损失。随后,康养中心发出告业主函,指认二人“强行进入”且未关水龙头,将女子和其婆婆告上法庭,索赔3-5万元。女子方怀疑自己否恰巧赶上了管道故障,被迫成了“替罪羊”。   据悉,李女士家所在社区,配套设施齐全,其中就包括一家社区康养中心,康养中心平时为居民提供休闲、健身和康养服务。   2023年11月26日下午3点左右,李女士和婆婆路过康养中心时,突然觉得内急,康养中心的大门是虚掩着的,没有上锁,一拉就开了。   当时,中心内部没有开灯,显得有些昏暗,但李女士以为这是正常状态,毕竟周末可能人手不足。   两人径直走上二楼,找到了左侧的卫生间。   李女士描述,卫生间门没关,期间,她们洗手、冲厕所,水声在安静的楼道里回响。   离开时,李女士特意检查了洗手台,确认水龙头已经关紧,然后和婆婆一起下楼,轻轻带上门离去。   李女士和婆婆离开后约50分钟,即下午15点19分左右,康养中心的监控录像显示,水从二楼卫生间漫溢出来,逐渐浸湿了走廊。   几天后,李女士接到了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社区帽子叔叔,询问她是否进入过康养中心。   李女士如实相告,并配合调查,警方在检查后,排除了她们“非法闯入”的嫌疑,认为不存在强行进入的行为。   李女士本以为这事就这么过去了,没想到,更大的麻烦还在后头。   不久,康养中心在小区大门和李女士家门口张贴了一张《告业主函》,这份函件内容直指李女士婆媳二人,称根据监控显示,11月26日康养中心处于闭馆状态,下午14点29分左右,李女士和婆婆“强行打开门”进入场馆,使用了二楼左侧“不对外开放且处于关闭状态”的卫生间,并在15点19分左右,监控捕捉到水从卫生间漫溢出来。   函件强调,此后无人再进入康养中心,因此认定是婆媳二人使用卫生间时未关水龙头,导致漏水损失,要求她们协商赔偿,否则将提起诉讼。   李女士和丈夫看到这份函件时,既震惊又气愤,他们觉得,康养中心是在“找人背锅”。   李女士的丈夫在现场向记者演示了康养中心的大门,在正常关闭状态下,没有密码根本无法打开。   事后,康养中心提起了诉讼,要求李女士及其婆婆赔偿损失高达三到五万元。   不过,李女士方从监控中发现,李女士和婆婆进入卫生间后,有洗手和冲厕所的水声,但她们离开后,监控里没有再记录到水声。   这意味着,在她们离开后的近50分钟内,卫生间是安静的,直到水漫出来。   李女士的丈夫指出,如果水龙头真的没关,水流声应该持续不断,但监控里没有这个迹象。这让他们怀疑,漏水可能不是即时发生的,而是之后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水管破裂或设备故障。   康养中心提供的手机视频显示,半夜保安进入卫生间时,发现水龙头没关,但旁边的洗手盆是干的。   李女士的丈夫据此推测,水龙头没关的时间可能很短,不足以造成大规模漏水。   最让李女士夫妇不满的是,在法庭调解过程中,法官要求康养中心提供那段时间的水表数据,以验证用水量是否异常,但康养中心迟迟不肯提交。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李女士婆媳的行为是否构成“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女士婆媳作为社区居民,对康养中心存在合理的使用期待,在开放时间看到门未锁而进入,其行为符合常理,难以认定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康养中心主张“强行打开门”,但未能提供门锁被破坏或需暴力才能开启的证据,该主张与“门虚掩”的事实相悖,难以成立。   所以,婆媳二人使用未关闭的卫生间,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可责性。   2、漏水损害与婆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证据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本案中,监控显示婆媳离开后水声停止,这是一个对李女士方非常有利的证据,它表明在她们离开时,持续性的水流已经停止。如果水龙头未关,水流声应持续不断直至被发现。   在婆媳离开后,可能存在其他因素触发了漏水,例如:水管接口因水压变化在之后破裂、马桶水箱故障缓慢进水后溢出、或其他设备问题。   相反,康养中心拒绝提供水表数据,且保安半夜发现的现场是“水龙头没关但盆是干的”,法院完全可以推定,水表数据的内容不利于康养中心。   所以,康养中心提交现有证据较难证实漏水损害与婆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基于现有事实和法律分析,法院较大可能驳回康养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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