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一女子陪公司老板宴请5名镇 干 部,酒局上,饮下数杯白酒。散场后,女子被扶进老板的卧室。不料,女子次日被发现已无呼吸。警方调查发现,女子体内存有老板的体 液。但警方以双方系“情人关系”且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更令人困惑的是,尽管家属多次要求,警方始终未对遗体进行尸检,监控也“恰巧”故障,而参与宴请的5名镇 干 部仅受到纪律处分。事后,女子父亲怀疑这不是意外,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要求公开真相。 据悉,樊蕊是某公司职工,2024年元宵节前夜,樊蕊被安排陪同老板刘某在一楼的食堂包间里宴请一些重要宾客。 刘某这次设宴,邀请了时任镇党 委 书 记庄某、镇 长祁某、镇党 委 副 书 记瞿某,以及副镇 长谭某、李某在内的5名领导。 宴席上,庄某和李某没有饮酒,其他人主要喝的是白酒,樊蕊作为公司职工代表,起身敬酒,接连敬了谭某、瞿某各一杯,然后又敬了祁某两杯。 宴席结束后,刘某安排了公司两名女职工将已经醉酒的樊蕊扶到了刘某位于一楼的办公室,这是一个套间,里面还连着刘某的卧室。 两名女员工将樊蕊安置好后便离开了。 刘某将樊蕊扶进了里间的卧室,并与她发生了关 系。 第二天早上,当刘某醒来时,发现身边的樊蕊已经没有了呼吸,惊慌失措的他赶紧打电话报警。 法医初步判断死因与酒精有关,但痛失爱女的老樊内心充满疑虑,当天就向警方提出了尸检的要求。 然而,在女儿死亡十多天后,家属方面在相关协议上签了字,获得了135万元赔偿款,而樊蕊的遗体很快被火化。 后来,刘某还单独给了老樊儿子100万元。 2024年3月4日,公安机关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2024年3月18日,纪委对参与宴请的庄某等人作出处理,对庄某、祁某、瞿某、谭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李某进行诫勉谈话。 然而,几个月后,老樊从警方处得知,樊蕊体内检测物中发现了刘某的体 液。 此后,老樊开始不断追问:当晚到底发生了什么?为什么没有进行尸检?为什么警方不予立案? 为了弄清真相,2025年4月,老樊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025年6月,公安机关作出了答复,认为老樊申请公开的事项属于“刑事案件类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 这一答复让老樊更加困惑:“我女儿死亡从未被刑事立案,何来‘刑事案件类信息’一说?” 2025年8月,警方再次书面回复老樊的信访事项,称樊蕊死因“排除他杀”,并指出老樊已与刘某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 不服这一答复的老樊,最终选择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 2025年10月,纪委出具了一份答复,警方调查认为刘某与樊蕊系“情人关系”。但这一说法遭到老樊的质疑,他表示从未听说女儿与刘某有这种关系。 老樊还声称,他曾多次要求查看事发当日的监控视频,但被告知“监控设备有故障”。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刘某与樊蕊发生关系,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利用妇女醉酒、熟睡之机发生关 系,是典型的“其他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关键看女方醉酒程度,是否具备同意能力。 本案中,警方调查结果证实了事发当天,刘某与樊蕊发生关 系,而樊蕊在酒局上“连续喝了4杯”白酒,宴席结束后已需要他人“扶”行。 这种状态下,樊蕊是否还具备清醒的意识、明确的意志来表达同意,是存在合理怀疑的。法律上,一个处于严重醉酒状态的人,其意思表示能力是受限甚至缺失的。刘某作为清醒或相对清醒的一方,在此情况下与之发生关 系,可能涉嫌强 奸。 警方采信的“情 人关系”说法,在刑事证明中属于间接证据,其证明力是有限的,即使双方平日存在情人关系,也不能直接推导出是自愿的。 所以,樊蕊死亡时的血液酒精浓度检测以及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是非常关键的佐证证据,但樊蕊尸体被火化,监控设备有故障,这使得已难以拿到关键证据。 2、老樊如认为警方不予立案有问题,依法可以申诉或申请立案监督。 《刑事诉法》第113条等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也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诉。 本案中,公安机关初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但如上所述,本案存在明显的犯罪嫌疑,至少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更应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手段来查明,而非在初查阶段就草率排除。 而樊蕊死因疑似酒精中毒,且体内检出特殊液体,这完全符合死因不明的情形,公安机关有权也有职责决定解剖,在家属多次提出尸检要求,警方却未进行,合理性存疑。 接下来,老樊可以继续通过申诉和立案监督寻求救济。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