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庭审结束后,李圣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案件最关键的问题,那就是没有解决凶器的问题! 李律师表示,今天的庭审完全在他的预料之中。他认为这应该是个“完全的正当防卫”。 死者妹夫韩某被认定是重伤,检方认同被告方是正当防卫,而死者郭某其实也是重伤,只不过刚好伤在了大动脉上,救不活了而已。为什么同样是重伤,一个能认定正当防卫,另一个就不能呢? 更关键的是物证问题!现场的铁锹、棍棒这些关键证据都没有作为物证提交。要知道,这些恰恰能证明被告人当时遭受了多大的压迫,感受到了多大的恐惧。这些背景因素和案件定性密不可分,不能割裂开来看待。 这个疑问像一根刺,扎在每个关注案件的人心里。同样是重伤结果,仅仅因为受伤部位的差异——一个没伤及要害保住性命,一个恰巧命中大动脉不幸离世,就迎来截然不同的定性结论,这未免太背离普通人对“公平”的基本认知。法律认定的难道不是防卫行为本身的合法性,而是伤害结果的“运气成分”?如果连这样的逻辑都能成立,那正当防卫的立法初衷岂不成了一纸空文? 要知道,正当防卫的核心从来不是“对方有没有死”,而是“防卫行为是否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强度是否超出必要限度”。被告人面对的不是赤手空拳的争执,而是带着铁锹、棍棒的攻击——这些本应作为核心物证的器械,是还原当时危险情境最直接的线索。想象一下,当冰冷的铁器挥舞过来时,被告人能做的只是本能地反抗求生,他没有时间去判断“怎么反击才不会让对方伤在大动脉”,也没有能力去控制伤害的精准程度。这些凶器的存在,恰恰能证明被告人当时所处的绝境,证明他的恐惧不是凭空捏造,他的反抗不是主动攻击,可这样关键的证据却被排除在庭审之外,案件定性又怎能做到客观公正? 检方认同对韩某的正当防卫认定,本质上已经承认了被告人的反抗行为具有合法性——毕竟韩某也是重伤结果,这说明当时的防卫行为针对的是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可为什么换成郭某,就因为死亡结果的出现,就推翻了这种合法性?难道死亡结果会自动改变防卫行为的性质?这背后的逻辑漏洞,恐怕不是一句“伤在大动脉”就能掩盖的。如果按照这个标准,以后任何人遭遇不法侵害时,都得先掂量一下“反击会不会把人打死”,否则即便自己是受害者,也可能面临法律的追责。这不是在保护受害者,而是在变相纵容不法侵害者。 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案件定性本就该是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既要看防卫行为的起因,也要看当时的情境,还要看双方的行为强度。现场的铁锹、棍棒不仅是“凶器”,更是“情境证据”——它们能证明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能解释被告人反抗的合理性,能还原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把这些证据排除在外,就相当于断章取义地评判一件事,只看最后的结果,却忽略了过程中所有的关键背景。这样得出的结论,怎么可能让当事人信服,怎么可能让公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对事实真相的完整还原,离不开对关键证据的重视,离不开对立法精神的准确把握。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让每个公民在遭遇不法侵害时,都有勇气和权利保护自己,而不是在危险面前只能被动承受。如果因为证据的缺失、逻辑的偏差,就让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变得模糊不清,甚至出现双重标准,那不仅会让当事人蒙冤,更会动摇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这个案件的核心矛盾,从来不是“重伤和死亡的区别”,而是“证据是否完整”“认定标准是否统一”。李圣律师点出的凶器问题,看似是一个证据层面的细节,实则关乎整个案件的定性逻辑,关乎正当防卫制度的正确适用。希望后续的审理中,相关部门能重视这些关键证据,还原事件的完整真相,用统一的标准、严谨的逻辑,给出一个经得起法律和时间检验的判决。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