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一男子因女友坚持要分手,竟持西瓜刀对其疯狂砍杀,还无视一息尚存的女友求

雷雷说趣 2025-11-25 01:38:38

四川眉山,一男子因女友坚持要分手,竟持西瓜刀对其疯狂砍杀,还无视一息尚存的女友求救,直接连线表叔展示血淋淋的案发现场。最终女友死亡,男子也被一审法院判了死刑。可万万没想到,二审法院却认为这是因情感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当从轻处罚,故撤销了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这让死者的家属难以接受。(来源:闽南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悉,在2019年的时候,男子邱某与女子袁某在确立恋爱关系后就同居在了一起,但二人的感情在维持了近4年后,宣告结束,袁某向邱某提出了分手。 2023年7月28日晚上10点多,邱某带着带有麻醉药的电子烟找到袁某,并明确表示不想分手,希望袁某再给他一个机会。 二人一边抽烟,一边回想着以往的种种,可袁某在这段感情中实在已经付出太多了,而且还得不到邱某的关爱,邱某经常会殴打袁某,所以她不想再这样累下去,坚持要分手。 然而这个决定竟彻底激怒了邱某,他拿出早就准备好的西瓜刀,在袁某准备离开时,直接一刀砍在袁某的颈部。 袁某应声倒地后,邱某继续疯狂砍向袁某的头部、手肘等部位,共砍了17刀。袁某当时并未立即死亡,她请求邱某叫救护车,但邱某并未叫救护车,反而将现场情况发给了表叔看。 这时邱某对表叔说已经杀了袁某,自己也准备自杀了。在交代完后,邱某持刀走到天台开始割自己的颈部和手腕。 表叔在邱某交代完后,立即赶往事发现场,表叔的女友途中叫了救护车。可尽管急救人员已经以最快时间赶到了现场,并对袁某进行了抢救,但因为伤势过重,袁某不幸身亡。 邱某虽然进行了自杀行为,但因为救治及时,保住了一条命,于同年8月5日出院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公安机关也没想到,这个邱某此前因为犯了寻衅滋事罪,还在缓刑考验期内。同时,公安机关从邱某和袁某体内都检测到了麻醉药的成分。 后检察机关以邱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份,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邱某的主观恶性大、杀人手段特别残忍,符合极其严重的条件。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再加上邱某的上一个罪行还没有执行完毕,所以一审法院判决邱某死刑, 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邱某竟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辩称在案发时因为吸食了带有麻醉药的电子烟,所以产生了一些幻觉,希望减轻处罚。 袁某的家属自然不信邱某的鬼话,认为邱某是打算逃脱死刑的制裁,当时检察院也认为二审法院应当驳回上诉。 可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发前邱某和袁某正在讨论分手事宜,这属于二人的感情问题,而邱某也正是因为被提分手才产生了杀害袁某后自杀的冲动。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邱某的杀人行为是基于与袁某的情感纠纷引发,符合慎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政策规定。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 如果是因为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不仅要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还要考虑到被害人一方如果有明显过错,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坦白的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所以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 对于二审法院的判决,袁某的母亲是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的。 袁某母亲表示,邱某和袁某早在案发前4个月就分手了,二人没有情感纠纷,是邱某一直在缠着袁某。 袁某母亲还表示,邱某供述罪行后又翻供了,所以不该认定为坦白。 因此,袁某母亲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但检察院这回没有站在袁某母亲这边,而是认为二审法院量刑适当。 袁某母亲对二审判决不服,她坚持认为邱某与袁某的分手时间如果真的是案发前的三四个月。 如果按照袁某母亲所说分手时间属实,那邱某求袁某复合,并在遭拒后实施杀人行为,就不符合情感纠纷的特征了。即邱某的情况很有可能不适用慎用死刑的政策。 《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75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至于邱某翻供一说,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推翻或改变原有认罪供述的行为。 但邱某提起诉讼时并没有说自己无罪,只是需要减轻处罚,所以他的行为不属于翻供。 目前,袁某母亲表示会放弃所有赔偿,就要邱某被执行死刑,且已经向高院提起了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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