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同居被认定为属于家庭成员了! 根据今天最高检的发布,婚前的同居被认定为属于家庭成员了,这个发布结果让大家非常的吃惊,这将填补了家庭成员的空白了。 根据《民法典》的解释,家庭成员包含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对于配偶、父母和子女属于家庭成员好理解,而对于“近亲属”则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总归来说,家庭成员都是为亲属关系的人。 将婚前的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这是增加的家庭成员的空白区了。 这个认定也不是把所有婚前同居都认定为家庭成员了,婚前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最少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持续性在一起生活; 第二:经济上互助; 第三:社交关系公开。 以上意思也就是说,婚前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必须要长期生活在一起;在经济上两个人要相互扶持,比如说长期的给对方买衣服、一起付房租、请对方吃饭等等,有经济上的往来;再有就是确定了恋人关系,双方是奔着结婚去的,并且见过了双方的家庭成员,在和各自的朋友来往时相互介绍给对方的朋友,并且公开恋人关系。 所以说婚前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不只是简单的几个字,里边还隐藏着很多附加条件。 最典型的案例支撑: 比如山东的马某某案,马某某与男友同居,并且都见过了对方家长,在对方的朋友面前也都公开了信息,双方在网上都给对方多次买过物品。 马某某的男友对其长期的微信语言辱骂、限制其参加与同事及朋友间的社交、并且长期威胁不让其出国留学等行为,导致马某某精神崩溃,在前两次吃完安眠药自杀时,都被医院抢救了过来,送医过程中其男友也全程参与,但长时间的遭受语言辱骂导致其精神再次崩溃,第三次马某某吃完安眠药自杀后没有抢救过来,导致其死亡,法院认定马某某与其男友为家庭成员关系,以虐待罪判处其男友三年两个月。 婚前的同居被认定为属于家庭成员,这个界限还需要审判过程中判定,不能一概而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