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近期对前民警黄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涉案违法所得24308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起,时任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嘉城派出所民警的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淘宝平台开设店铺,以“车辆状态违章”“查档”等为关键词发布商品链接。买家完成交易后通过微信提交车牌号或行驶证照片,黄某某则违规使用本人及同事的数字密钥,登录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包含车辆所有人身份信息、住址等敏感内容的公民车辆数据,拍照发送给买家并收取费用。 经查,黄某某累计向高某某、范某(已判刑)等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车辆信息40余条,非法获利2.4万余元。本案线索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发现,2023年11月17日移交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该局于同年12月15日立案侦查。2024年10月23日,黄某某经通知到案后,主动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黄某某身为政法系统公职人员,知法犯法,利用履职便利非法出售公民敏感信息,且信息被下游转卖流通,对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社会危害性显著高于普通同类犯罪,性质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其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