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初三男生的手机被两名同学偷走卖掉,但男生是偷偷把手机带进学校的,他不敢

蜜蜂说社 2025-12-08 00:55:32

广西来宾,初三男生的手机被两名同学偷走卖掉,但男生是偷偷把手机带进学校的,他不敢告诉老师,可手机就像他的命一样,手机丢了他情绪不稳定,有了轻生的念头,上午放学后,回到宿舍就从5楼跳下身亡。男生家属将2名同学及其监护人起诉至法院, 索赔60余万元,而法院判赔18万。 莫同学是一名初三学生,他平时非常爱玩手机,在学校禁止带手机入校的情况,他还是偷偷把手机带进学校。 2025年3月27日上午,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大课间活动,期间廖某、覃某等四位同学违纪逗留在教室。 后来,廖某、覃某无意间发现莫同学放在课桌里面的手机,俩人一合计,有了坏心思。 他们知道即使莫同学的手机不见了,他肯定也不敢告诉老师,所以廖某、覃某毫无顾忌的把手机偷走。 大课间结束后,莫同学回到教室,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果然不敢告诉老师,当时他的心情坏透了,甚至有了轻生的念头。 而廖某、覃某在莫同学不敢告诉老师的情况下胆子大了起来,第三节课向老师请假出校,把手机买了,买得的200元一人100,事后去奶茶店喝奶茶。 廖某、覃某卖了手机有钱去享受了,可莫同学却备受煎熬,他情绪越来越不稳定,想到心爱的手机不见了,告诉父母肯定被骂,父母也不可能会重新给他买一个,他受不了了,上午放学回到宿舍,从5楼一跃而下。 学校发现莫同学跳楼后,立即打120救护车和110报警电话。可惜的是,莫同学没能抢救回来,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 得知莫同学跳楼身亡,廖某、覃某猜测应该是和手机丢失有关,一条人命啊,他们害怕极了,赶紧赎回已卖掉的手机,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25年3月28日,公安局分别对廖某、覃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追缴被盗手机一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但因廖某、覃某俩人都未满十六周岁,并且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所以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而事发后,学校深知莫同学的死亡学校有一定的责任,于是与莫同学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向莫同学家属赔偿了15万元。 而莫同学的家属知道,莫同学之所以会跳楼,罪魁祸首是廖某、覃某俩人,于是把他俩以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60万。 莫同学是在手机被偷之后情绪不稳定,这才有了轻生的行为,他的死亡和廖某、覃某存在着因果关系,他们肯定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而莫同学虽然是未成年,但在他这个年纪,对待任何事应该有一定的理性和承受力,深知跳楼产生的后果,但他却选择了轻生,其也有一定的责任。 当然,学校肯定也是有责任的,学校对学生未尽到教育和监管的责任,对莫同学跳楼身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原本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在事故发生后学校积极和莫同学家属协商,与莫同学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学校已按协议赔偿了原告部分损失,故学校不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经法院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875144元。由廖某、覃某承担20%赔偿责任即175028.80元。 虽然莫同学的离去对其家属打击非常的大,但他的家属主张精神抚慰金10万元过高,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1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同样适用。 亲属的离世,一般来说肯定是难以接受的,精神上会有一定的损害,莫同学家属要求精抚慰金合情合理。 但精神抚慰金不是说要求多少就多少的,是有一定标准的。 最终,法院判决廖某、覃某及其监护人连带赔偿莫同学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85028.80元。 莫同学之所以会做出跳楼行为,是因为他对手机的执着,作为父母,应该关注孩子的行为,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嚷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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