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过期药”负责?患者输液后不适,医院被罚仍辩称“无关” 2025年8月,泰州泰兴的王女士因肺炎入住当地中医院治疗,却在输液时被使用了过期44天的盐酸莫西沙星氯化钠。此后,她出现发热、胸闷等不适反应。令人愕然的是,院方起初声称“不影响身体”,坚持症状与过期药无关。 事件经患者投诉后,泰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介入调查,并于12月3日依法对该医院作出罚款2万元并警告的行政处罚。这一处罚明确了医院使用过期药品的违规事实。 然而,截至12月8日,涉事医院仍未向王女士给出正式说法与合理解释,继续坚持其不适是“自身原因”。此举引发公众广泛质疑:在监管部门的罚单已然开具的情况下,医院对自身管理漏洞的漠视和对患者关切的逃避,何时才能终结? 药品安全,尤其是直接注入人体的输液药品,关乎生命健康,容不得丝毫马虎。过期药品存在效价降低、杂质增多等明确风险。医院作为守护健康的第一线,其药事管理的严格规范是基本底线。事件曝光后,有网友评论:“罚款是对过去的纠错,真诚的反思与整改才是对未来的负责。” 面对白纸黑字的处罚,医院若仍停留在“自说自话”的推诿阶段,不仅寒了患者的心,更损害了医疗行业应有的公信力。公众期待的,从来不仅是一张罚单,更是一份严肃的整改、一个真诚的道歉,以及一套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可靠机制。生命健康不容试错,安全管理没有借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