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带着8旬母亲和10岁的孩子入住酒店,结果住了4个多月拖欠4153元房费

蜜蜂说社 2025-12-09 00:55:14

重庆,男子带着8旬母亲和10岁的孩子入住酒店,结果住了4个多月拖欠4153元房费,老板无奈恳求他搬家,表示所拖欠的房费也不要了,还贴500元搬家费,但男子就是不肯搬走,还骂老板:你是哪把夜壶? 鞠女士为了这件事,真的是吃不好睡不着,她都不知道怎样做才能让吴先生他们搬出酒店。 想起当初的一再心软,才让自己惹上这个麻烦,鞠女士就后悔不已,可世上没有后悔药啊。 鞠女士到底惹上什么麻烦呢,这事还要从4个多月前说起。 鞠女士经营着一家酒店,自认为阅人无数,基本不会看走眼,可没有想到载在了吴先生这里。 4个多月前,吴先生带着8旬的母亲和10岁的孩子来到酒店,说要入住。 当时工作人员看着吴先生带着年迈的老母亲,让不让他们入住实在是有点为难,于是联系了鞠女士,说明了情况。 而当时鞠女士刚好在附近,听说情况赶紧赶了过来。 一看到吴先生的母亲,她明白为什么员工要请示她,鞠女士当时也有点犹豫了,想着拒绝吴先生他们入住的请求。 可当时吴先生似乎看出了鞠女士的顾虑,跟他说他绝对不找麻烦,母亲和孩子都会照看好,要求酒店放心。 看着吴先生情真意切,鞠女士感觉到他是一个孝子,人都有恻隐之心,鞠女士也不能免俗,于是答应给吴先生入住。 起初一切都好,吴先生也准时会交住宿费,可后来时不时拖欠住宿费,但他会和鞠女士打招呼,说大概什么时候补上,他也确实信守承诺。 可再后来,他拖欠房费,鞠女士催缴他总说没钱,有钱再补上。 然而都欠了几千块了,吴先生都没有要补交的意思,鞠女士多次催促都不愿意交。 开始的时候吴先生态度还算好,可后来越来越恶劣,给鞠女士的感觉是对方不是欠钱的一方,是自己欠他钱。 本来就是小本生意,哪里经得起客人这样欠钱,要是再来一两个像吴先生这样的,那自己的酒店都不用开了。 鞠女士铁了心让吴先生离开,都打算不要他所欠的房费,甚至倒贴500元的搬家费,可和吴先生交涉时并不顺利。 鞠女士当时告诉吴先生,他所欠的4150元不要了,就希望他能够搬离酒店,还会给他500元搬家费。 本以为这样,吴先生会同意,可他不但不愿意还骂鞠女士,质问鞠女士,她算哪把夜壶。双方谈不拢,吴先生骂骂咧咧的离开。 鞠女士实在是没有办法了,只能求助记者。 鞠女士接受采访后两天都没有播出,期间吴先生他们在收拾东西,直到这件事在网上传开,吴先生一家才搬离酒店。 据悉,之前一个节目采访过吴先生,他表示他不是不给钱,是因为有10多万的欠款没有收回。 而且他之所以在鞠女士酒店入住,是因为他处理一个案子,酒店离法院近来回方便。 因官司涉及到的赔偿一直未下来,所以才一直在酒店入住,因为没有钱无法支付房费。 然而吴先生好像并不觉得欠钱有什么不对,反而表示对于拖欠酒店的房费属于经济纠纷,酒店可去法院起诉。 而鞠女士没有打算起诉,反而在吴先生搬离之后按照之前的承诺,给了他500元的搬家费。 鞠女士说,人都有困难,吴先生确实困难,可他是属于有困难又是一个老赖的情况。 可以看出鞠女士是很无奈的,她可能也想通过诉讼手段追回欠款,可这种官司费时费力,不是一般人耗得起的,只能自认倒霉。 同时,她很可能知道吴先生的难处,而对方在她看来也是一个老赖,也就不想计较太多,这样太麻烦。 如果鞠女士确实想要拿回欠款,可以像吴先生所说的那样去起诉。 而吴先生拖欠房费的行为是不对的,他的行为已经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吴先生入住酒店的那一刻就和酒店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酒店提供房间,吴先生就应该付房费,而他拖欠房费不愿意给,已经构成违约,鞠女士可以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 而在鞠女士再三催要之下,吴先生却迟迟不愿补交房费,鞠女士可以起诉,甚至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有人说,鞠女士的行为只会滋长吴先生的老赖行为,她不应该这么做,而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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