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选好号码,委托熟人代买彩票,熟人有事,又托朋友代买,朋友联系到店主,把选好的号码发了过去,店主出票拍照发给朋友,朋友发给熟人,熟人又发给男子,万万没想到,中了748万大奖,男子想拿回彩票,店主不给,说他没收到买彩票钱,男子想要起诉,发现熟人的朋友已经告到法院,熟人承诺,只要拿回彩票,就会转交给男子,可男子担心节外生枝,申请加入诉讼,要求确认彩票归自己所有,结果令人意想不到!
李先生渴望发财,每天细心的研究彩票,2025年7月31日下午,大概有2点多左右,李先生又琢磨出了一组号码。
这组号码是体彩大乐透彩票,他寻思着再碰碰运气,可他离彩票店较远,懒得专门再跑一趟。
于是他在微信上联系了熟人莫某某,委托莫某某帮忙代购,可莫某某恰好有事,这会不能帮李先生购买彩票。
可是基于熟人面子,他又不想推辞,于是他把李先生选好的号码,又转发给了他的朋友张某。
张某压根就没有多想,帮朋友买彩票是一件小事,他立刻联系上彩票店主邱某,把李先生这组号码发了过去。
邱某一看生意来了,他心里高兴,立刻动手出票操作,于是这张彩票,就在14:27:43秒出票完成。
2分钟后,邱某拍下了彩票的照片,通过V信发给了张某。
张某收到彩票照片,随即转发给莫某某,莫某某一看,李先生委托他的任务已经完成,他没有耽搁,14:42分就把照片转发到了李先生的V信。
李先生收到照片,他仔细确认无误,他心里美滋滋的抱着希望,盼着开奖能够不负所望。
他左等右等,心急如焚,指针每滴答一声,他的心就跟着颤抖,终于到了开奖的时刻,李先生心都掉到了嗓子眼。
开奖结果公布: 他的这注彩票,中了748万多元的大奖!
巨大的惊喜让他眼前发黑,他冷静片刻,第一时间联系了中 间人,想要拿回实体彩票好去兑奖。
可没有料到,一盆冷水兜头浇下,彩票店主邱某不愿意了,他扣着彩票,不肯交给李先生。
邱某表示,你买彩票,一手交钱,一手交票,可是这张彩票,虽然已经成功出票。
但是,他从头到尾没收到钱,中间人只给他了号码,没人给他彩票的钱!
因此来说,既然没收到钱,他就没有义务交出中奖彩票。
李先生彻底慌了,他明明已经把钱转给了莫某某,怎么会出现没付款的情况?
可不管他怎么解释,邱某就是咬定没收到钱,坚决不给彩票。
李先生一看对方不认账了,他立刻起诉,想通过法律途径拿回属于自己的彩票。
可是意外还是发生,他还没来得及立案,就得知了一个让他更急的消息,中间人张某已经先一步把邱某告上了法庭。
张某要求,就是让邱某交出那张中奖的彩票,张某还专门写了份承诺书,白纸黑字表明了自己的立场。
张某表示,只要自己从邱某手里拿回彩票,就会立刻转交给李先生和莫某某。
可即便如此,李先生还是放不下心,人心难测,现在他谁也不再相信。
就连买彩票的老板都见钱眼开,这么一大笔钱,谁拿到手谁就喜欢!
他担心张某起诉,彩票的归属又会节外生枝,彩票无论在谁手里,都不如在自己手里稳妥。
于是他向法院申请,要以独立第③人的身份,加入张某和邱某的这场诉讼。
他同时要求法院能予以确认彩票所有权归他自己所有。
李先生认为,彩票已经出票,就证明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彩票就该归自己所有。
至于邱某说他没收到彩票款,只是单纯的债权债务纠纷,和彩票归属权并没有关系。
并且,是他委托了莫某某购买彩票,是莫某某又委托了张某购买,张某只是帮自己代购,他压本没资格主张彩票所有权。
因此邱某不肯交付彩票,属于侵占他人财产,何况兑奖时间有限制,如果拖延,奖金就没法领取出来。
但法院认为,张某已承诺拿到奖票后就会把彩票交给李先生和莫某某,这就表明,张某和李先生目标利益一致,俩人之间并不存在对抗。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③人需对本诉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且与原被告存在利益对抗。
从代购流程来看,就算没有这场官司,彩票也该按照邱某→张某→莫某某→李先生的顺序流转。
如今张某已起诉邱某索要彩票,李先生再以有独立请求权第③人身份加入诉讼,没有必要。
更重要的是,李先生手里只有彩票照片,并没有实体彩票。
他基于委托代购合同,只享有要求交付彩票的债权请求权,而非直接拥有彩票的物权,不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第仨人的法定条件。
因此,法院驳回李先生的上诉。
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李先生的上诉。
并且法院声明,彩票对应的奖金已经被依法冻结,并不会因为兑奖期限临近而失效。
大家还是吸取教训吧,购买彩票,最好还是亲自到场,一手交钱一手交票。
有人认为,店主既然自愿出票,说明买卖关系已成立,欠票款是另一回事,是店主见钱眼开了。
但也有人认为,这彩票该归老板, 买东西不付钱 ,难不成店的东西就属于他的吗?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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