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独居女子和兄弟姐妹闹翻,只和小哥有来往,并留下遗嘱将价值数百万的房产留给小

梅姐说法 2025-12-14 15:50:35

上海,独居女子和兄弟姐妹闹翻,只和小哥有来往,并留下遗嘱将价值数百万的房产留给小哥家的侄女。女子离世后,小哥隐瞒了她的死讯和遗嘱,可让小哥没想到的是,一年后大哥得知此事,联合另外两个妹妹,要求平分遗产。 据红星新闻报道,上海的青阿姨和鹤阿伯是亲兄妹,上面还有一个大哥和一个大姐,下面有个小妹。 早年间,因为父母的遗产分割问题,青阿姨和大哥、大姐及小妹闹翻了,多年来从来没有联系过,双方几乎断绝了联系。 青阿姨自己一辈子没结婚,也没有自己的孩子,和兄弟姐妹断绝来往后,青阿姨只和小哥鹤阿伯有走动。 鹤阿伯有个女儿小芳,小芳是青阿姨看着长大的,青阿姨对小芳视如己出,姑侄两个感情很深厚。在平时来往中,青阿姨就曾说过,以后她走了,她的房子就留给小芳。 2022年2月,青阿姨离世,后事只能由小哥鹤阿伯来办。 鹤阿伯整理青阿姨的遗物时,发现青阿姨早在2014年就留下了一份遗嘱,遗嘱中写着,她百年后,愿意将名下那套数百万的房产留给侄女小芳。 鹤阿伯觉得,青阿姨已经和其他三个兄弟姐妹断了来往,就没有通知他们参加葬礼,也没告诉他们青阿姨离世的消息。 为了避免将女儿这个晚辈牵扯进他们兄弟姐之间的纠纷中,鹤阿伯也同时隐瞒了青阿姨的遗嘱一事。 可是,一年后,大哥还是得知了这件事,于是他叫上了两个妹妹,找到鹤阿伯协商青阿姨的遗产分配问题,可此时,鹤阿伯仍未说出遗嘱一事。 随后,小芳得知姑姑留下遗嘱,便让父亲将遗嘱发给自己,在当天将遗嘱转发给了大伯和两个姑姑,并表示愿意接受遗嘱。 可是,大伯和两个姑姑并没有回应,反而直接起诉了鹤阿伯,要求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青阿姨的全部遗产以及被鹤阿伯领走的丧葬费和抚恤金。 在此期间,小芳以受遗赠人的身份申请参与诉讼,主张青阿姨的房产归自己所有。 庭审时,小芳和父亲鹤阿伯提出,青阿姨的遗嘱实际上属于遗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父女二人提供了青阿姨生前记载遗嘱的日记本原件据日记显示,该遗赠内容完整,载明了日期和签名,且没有拼接和加页。 因此,二人认为,青阿姨的遗赠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求,具有法律效力。 大哥和两个妹妹反驳,鹤阿伯故意隐瞒青阿姨死讯,就是为了侵吞她的遗产。如果遗嘱是真的,为什么他一开始不拿出来?反而和他们协商呢? 而且,他们对遗嘱内容进行了司法鉴定,但是青阿姨留下的样本渐少,无法确认遗嘱是青阿姨所写。 一审认为,鹤阿伯和小芳已经提供了遗赠原件,且遗赠格式正确,完成了初步举证。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大哥三人质疑遗赠的真实性,就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但他们并未拿出鹤阿伯伪造遗赠的证据,因此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终,一审认为,青阿姨留下的遗赠是真实有效的。但是,本案的关键字在于,小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接受了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青阿姨是2022年2月离世的,小芳却称自己是在2023年9月才得知遗赠一事。 鹤阿伯作为青阿姨遗赠的保管人,在明知女儿小芳可以获巨大利益的情况下,长期隐瞒且未告知,这一行为不符合正常人的行为逻辑。 另外,青阿姨生前就多次和小芳说起过以后要将房子交给她,小芳对房子的归属应当有一定的预见。她表示直到姑姑离世一年半后才得知遗赠的存在,也不符合常理。 小芳在青阿姨离世一年后才表示接受遗赠,远超《民法典》规定的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的期限。 所以,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小芳应视为放弃受遗赠。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小芳放弃遗赠的情况下,青阿姨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大哥、鹤阿伯、大姐和小妹作为青阿姨的兄弟姐妹,属于法定继承人,因此,青阿姨留下的房屋及其他遗产均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鹤阿伯坚称自己没有告诉女儿遗赠一事,是不想让女儿搅进父辈的恩怨,可万事讲究证据,鹤阿伯并无证据。 最终,一审判青阿姨的遗产按法定继承来分割,驳回小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其中,鹤阿伯和青阿姨来往较密,判鹤阿伯分得30%,大哥分22%,另外两个妹妹分别分26%和22%。至于丧葬费和抚恤金等,扣除花销后,由四人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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