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46岁女子未婚、无子女,父母也都去世,身边一个亲人都没有。因突发疾病需要手

律安说法 2025-12-17 13:36:16

上海,46岁女子未婚、无子女,父母也都去世,身边一个亲人都没有。因突发疾病需要手术,无奈喊来远房亲戚帮忙。哪曾想,女子手术后,病情出现反复,不仅神志不清,还被送进ICU。女子亲戚因无力垫付,高昂的医疗费,便向女子所在的居委会求救,女子所在的居委会也愿意帮忙,并先后联系女子工资存放银行以及购买重疾保险的保险公司,结果,却被告知没有权利!居委会随后一边依法向法院申请担任女子的监护人,一边以“临时监护人”的名义帮助女子治疗,然而女子的病情,又进一步恶化,最终不幸死亡。事后,女子的远房亲戚想用女子的遗产给女子买一块墓地并办一场追思会,结果又遇到了难题! 据悉,46女子蒋某没有结婚、也没有生孩子,父母也早已经去世,一直一个人生活。 今年10月中旬,蒋某起床去上班时,突然感到不适向公司请假。 蒋某的同事放心不下蒋某,登门查看蒋某的情况后,发现蒋某的情况严重,便将蒋某送医治疗。 到了医院,医院说蒋某是脑出血,必须立马让家属签字,进行手术。 因为身边一个亲人都没有,想了一圈后,蒋某想到了自己的一个远房亲戚吴某(蒋某的爷爷的姐姐的儿子)。 吴某知道蒋某的情况,得知蒋某突发疾病需要立即手术后,没有丝毫犹豫,便立即赶到医院帮忙。 可令吴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蒋某手术后,病情出现反复,不仅变得神志不清,还被送进了ICU。 转院1个多月过去了,蒋某的医疗费已经累积到了20多万元,虽然吴某与蒋某所在地公司帮蒋某垫付了3万元医疗费,但是远远不够。 因为无力承担蒋某的医疗费,也担心垫了钱后,蒋某的病情进一步恶化,到时候落得个人财两空的下场,吴某遂向蒋某所在的居委会求救。 蒋某所在的居委会也愿意帮忙,但与蒋某存放工资的银行以及投保保险的保险公司沟通后,被告知没有权利提取。 《民法典》第31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随后,居委会了解到需要向法院申请担任监护人后才能动用蒋某的财产帮助蒋某,便一边以临时监护人的名义帮助蒋某治疗,一边向法院提申请。 可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经过近2个月的治疗,蒋某的病情似乎有所好转,不过,不久前又突然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115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像蒋某这样的独居人士,生前又没有留下遗嘱、遗赠,去世后所留下的财产均归国家所有,民政部门依法是相应的接收部门。 斯人已逝,吴某与蒋某生前的好友便想给蒋某买一块墓地并办一场体面的追思会,遂向民政部门了解情况。 结果,民政部门表示,按照规定丧事都是逝者的近亲属办理的,吴某想要办也可以,但是需要提出申请。 丧葬的形式也偏向于海葬或生态葬,吴某想买墓地也可以,但支出需要在合理范围内,且后续维护费用,仍需要由吴某承担。 吴某一听,顿时犹豫了!也觉得不太合理。 丧事从简是现代殡葬文化倡导的核心原则之一,强调在办理丧事时遵循合理、适度的原则,避免铺张浪费,注重精神寄托而非形式奢华。从法律上来讲,民政部门的回复其实并没有太大的问题。 最后,像蒋某这样的人以后可能会越来越多!蒋某这是碰到了一个靠谱的远方亲戚,如果连个靠谱的远房亲戚都没有,等病倒了、去世后,可能面临的情况,可想而知。 当然,即便像蒋某这样孤身一人,也不说只能认栽,完全可以做到未雨绸缪,依法采用意定监护的方式,提前确定好监护人,避免遇到紧急情况!同时采用签订遗赠、遗嘱抚养协议等方式,提起安排好自己的身后事!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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