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博对受赠品有处置权但非任意处置,需受法律、协议与程序三重严格约束。受赠文物属国家所有,南博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与有限处置权,不得违反《文物保护法》刚性禁令(如禁止国有馆藏文物出售、赠与、出租等)。 核心结论 ● 处置权的边界:必须按捐赠协议约定执行;无协议应征得捐赠人(或继承人)同意;需经专家复核、主管部门批准,并履行公示与备案程序。 ● 对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受赠品,应先专库存放;确需处置的,按《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走审批流程。 关键依据 1. 《文物保护法》: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抵押或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2.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需专库存放;必须处理的,经学术委员会/专家复核并报主管文物部门批准。 3. 《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按捐赠协议执行;无协议须征得捐赠人同意;组织专家评估、集体研究同意,公示并备案。 实务要点 ● 有协议从协议,无协议应优先通知捐赠人收回,这既是程序要求,也是对捐赠人意愿的尊重。 ● 即使鉴定为"伪作",也不得擅自处置;处置记录须完整可查,确保可追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