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伦贝尔,一母女俩在草原上采蘑菇时,突然遭到陌生男子持刀抢劫,最终抢走价值143.2元蘑菇,男子也此被刑3年有期徒刑,如何评价此案? 8月呼伦贝尔草场上,草原上的野生蘑菇正鲜嫩。 为了补贴家用,陶大姐带女儿来到草场采新鲜的白花脸蘑菇。 可谁曾想,采到一半时,男子胡某骑摩托来到这里停了下来,伸手就抢蘑菇袋。 陶大姐见状,赶紧出手阻拦。 胡某竟直接撕扯还掏出刀进行威胁,母女俩吓得不敢动,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辛苦采摘的蘑菇被抢走。 母女俩随后立马报警,警方很快将胡某抓获归案。 经清点和鉴定,被抢走的蘑菇足足有1.79千克,市场价值为143.2元。 就当大家都以为,就这么点钱的事儿,顶多让胡某赔点钱,再受点治安处罚,就一了百了了。 可接下来的判决却让所有人震惊: 当地一审法院,以胡某犯抢劫罪,判处其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罚金2000元。 不少人纳闷,这点钱咋判这么重? 1、要明确胡某的行为是抢劫,而不是抢夺,二者具有本质区别。 《刑法》规定,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用暴力、胁迫抢东西,不管金额多少,都是抢劫罪。 胡某持刀威胁,并动手和陶大姐发生撕扯,是典型暴力性犯罪。 既抢财物侵犯财产权,还威胁人身,这就是重罪。 如果胡某在此过程中没持刀,且没有使用暴力,只是趁陶大姐不注意抢走,那是抢夺,需要达到一定金额才构罪。 简单来说,只要使用暴力胁迫,直接升级成抢劫,性质可谓天差地别。 2、从法益上来看,人身安全比保护财产更重要。 陶大姐母女在野外偏僻处。面对胡某的持刀威胁,不仅丢了财物,更造成了极大心理恐惧,稍有不慎,人身健康安全都会受到损害。 法律之所以重罚抢劫,核心是为了保护人身安全,这比保护财产更重要。 《刑法》第263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见,抢劫罪起步就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法院判3年,已是考虑胡某抢劫金额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从轻量刑了。 3、当然,抢143.2块钱的蘑菇,换来3年牢狱,这个账无论怎么算都是亏透了的。 3年的时间,在外面找一份安稳的工作,赚的怎么也远比这143.2块钱多,而且还有自由。 更别提这个刑事的案底,将会跟着胡某一辈子,出狱后找工作、结婚生子都受影响。 总之,这笔人生的账,比金钱亏得更彻底。 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靠偷靠抢靠骗的捷径,从来都是绝径!只有个人的脚踏实地,才是勤家致富之路。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