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养老院组织老人们看电视,袁大爷想换台遭到拒绝,几天后袁大爷离开养老院,

梅姐说法 2025-12-24 12:52:40

四川成都,养老院组织老人们看电视,袁大爷想换台遭到拒绝,几天后袁大爷离开养老院,来到儿子家,可儿子拒绝开门不让他进屋,袁大爷跳楼后离世。案发后,袁大爷的儿子和老伴称,工作人员拒绝换台致使袁大爷受辱,才导致他想不开,要求养老院赔偿111839元。 据大河报报道,袁大爷是大邑县人,2023年12月,袁大爷和老伴入住了一家养老院,当时袁大爷的老伴代替他签了入住协议,声明袁大爷没有自残倾向。 2024年8月8日傍晚,养老院打开大厅的电视机,组织老人们吃晚饭。 据袁大爷的老伴称,当天袁大爷想看奥运频道的乒乓球比赛,于是要求工作人员换台,但是遭到了拒绝。 11日一大早,袁大爷没给任何人打招呼,一个人离开养老院来到儿子家。 袁大爷敲响儿子的门,称感觉到自己时日无多,想要在自己家里走完人生最后一程,但是儿子一直不开门。 袁大爷一时情绪激动报了警,哭诉和儿子发生了争执,儿子将他关在门外不让他进去。 民警劝解了袁大爷一番后,待他情绪平静下来后离开。 谁知过了半个小时,民警再次接到报警,袁大爷竟然跳了楼。 案发后,袁大爷的老伴还给养老院打过去电话,说这事不怪他们。 可转眼间,老伴就和儿子统一了口径,称袁大爷是因为在养老院想换台遭到拒绝,自尊心受挫想不开才想不开的。 养老院傻眼了,袁大爷的儿子称,老父亲一把年纪了未能得到善终,养老院得赔钱。 双方争执不下,袁大爷的儿子和老母亲竟然将养老院起诉了,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 庭审时,养老院大声喊冤,称事情根本不是这样的,养老院辩解: 1、袁大爷的老伴称,案发当天袁大爷要求换台,可据大厅的监控显示,当天袁大爷全程背对着电视在吃饭,根本没看电视,实际上,要求换台的是袁大爷的老伴。 2、袁大爷没有要求换台,老伴声称的袁大爷受辱也不存在,他跳楼的原因根本和养老院无关,而是因为他的儿子。 养老院拿出证据,称袁大爷有儿子还住养老院,实际上是因为他被儿子赶出来了。 原来,几年前袁大爷和儿子因为家产分割问题产生了矛盾,最后,袁大爷将房子赠予给了二爷爷家的孩子,至此,他和儿子的父子关系彻底破裂,两人还签订了一份断绝关系声明。 随后,袁大爷被儿子赶了出去,袁大爷和老伴住养老院期间,儿子一次都没来看望过他们。 养老院认为,袁大爷跳楼,和他们没有任何关系,袁大爷的儿子要求赔偿,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 首先,袁大爷因财产分配问题和儿子断绝关系,随后儿子将他赶了出去,王大爷住养老院期间,儿子也没看望过他。 实际上,袁大爷和儿子的断绝关系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儿子的赡养义务也不因断绝关系书而免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血缘产生的,具有天然的、法定的属性,不能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予以解除。 袁大爷虽然与儿子签订了断绝关系书,但这种行为并不能改变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儿子将袁大爷赶出家门,且在其入住养老院期间从未看望,这些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 赡养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儿子不仅没有履行这些赡养义务,反而在袁大爷最后的阶段、渴望回到家中得到儿子的关怀时,拒绝了袁大爷,这进一步反映出儿子在赡养方面的缺失。 2、养老院对袁大爷的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袁大爷老伴称袁大爷要求换台遭拒,但监控显示当天袁大爷全程背对着电视吃饭,实际要求换台的是其老伴。 退一步讲,即便养老院工作人员拒绝更换电视频道,言语较为生硬,这也只是在公共空间为了考虑大多数人的需求,并未超出一般人的容忍范围。 并且,从因果关系角度来看,袁大爷的儿子没有证据证明养老院存在侮辱殴打等行为。 袁大爷儿子声称养老院侵权,但养老院的行为与袁大爷的损害后果不匹配,不能认定袁大爷跳楼的行为与养老院工作人员拒绝更换电视频道存在因果关系。 袁大爷跳了楼,更可能是由于他与儿子之间长期存在的矛盾,以及儿子拒绝他回家等家庭因素导致的。 最终,一审驳回了袁大爷儿子和老伴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二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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