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把自己送进去”的案例,又来了。 据媒体报道,湖南长沙一男子邹某在酒吧搭讪

友易说情感文案 2025-12-25 22:19:19

“自己把自己送进去”的案例,又来了。 据媒体报道,湖南长沙一男子邹某在酒吧搭讪认识一名女子补某,两人饮酒后,邹某把对方带回家继续喝。后续女子醉到失去意识,邹某实施了性侵害。更离谱的是,他还在微信群里发文字、照片之类“炫耀”。女子酒醒后追问,邹某先否认,后来女子收到群聊截图才报警。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 这事最刺人的点,不是“酒吧认识”“喝多了”,是两件事叠一起—— 第一,趁人完全醉倒、没有反抗能力去下手。 第二,做完还在群里发东西,像战绩一样展示。 你说这种人是糊涂?我都不太信。更多像是把别人的尊严当成自己的谈资。 评论区一般会吵成三种声音,我都见过。 一种是“判得太轻/要重判”。 一种是“喝酒的事儿不好说”。 还有一种更恶心——把责任往受害者身上推,什么“她要是不喝”“她要是……”。这类话,听着就让人火大。 先把一个最基础的东西拎清楚:醉酒不是“默认同意”,更不是“给机会”。一个人如果已经醉到意识不清、不能表达真实意愿,法律上就不可能当成“你情我愿”。 很多人对强奸罪的理解,还停在“有没有拳打脚踢”的层面。 刑法写得很明白,不止暴力胁迫,“其他手段”也算。把人灌到不省人事、趁其没有反抗能力去实施侵害,本质上就是剥夺对方的性自主决定。 再看这次判3年2个月,为什么是这个数? 报道里提到,法院认定其构成强奸罪,同时也考虑了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另一边,邹某没有赔偿,也没有取得谅解。说白了,能从轻的点有,能让人同情的点几乎没有。 有人会盯着“才3年出头”,觉得不解气。 但你换个角度想,刑法对一般强奸的法定刑起点就是“三年以上”,也就是说,3年2个月已经贴着最低档往上走了一点点。 这恰恰提醒大家一件事:现实里量刑不是情绪投票,法院看的是证据链、情节轻重、法定幅度、从宽从严因素怎么叠加。 你可以觉得轻,也可以呼吁更完善的保护和更严的惩处空间。 但别把讨论带歪到“她喝酒就活该”“男人只要不炫耀就没事”这种话术上。 尤其那句“只要不炫耀就没事”,真是把人听笑了。 罪是罪,炫耀只是把自己额外钉在耻辱柱上,还顺手给了关键证据。群聊截图能让受害者迅速确认事实,也让案件更快进入司法程序,这在很多性侵案件里,反而是少见的“证据优势”。 还有一点,很多人没意识到—— 对受害者来说,最难的往往不止是“那一夜”,还有后面一连串的羞辱、质疑、反复回忆。你在群里发那些东西,等于把二次伤害做成了“群体围观”。这不是“嘴贱”,是对他人尊严的公开践踏。 说到最后,我更想把提醒留给两边的人。 对所有人来说:别把“喝酒”当成社交通行证,更别把“对方醉了”当成可钻的空子。你以为是占便宜,实际是犯罪。 对围观者来说:讨论可以有,别把受害者当成道德审判对象。她选择报警、把证据拿出来,这一步本身就很难。 法律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该进牢里的,就老老实实进去。 (来源:红星新闻,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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