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喝酒后回家倒头就睡,半夜醒来,突然看到一个黑影站在床前,不知在翻找什么

福康说案例 2025-12-28 16:50:20

重庆,男子喝酒后回家倒头就睡,半夜醒来,突然看到一个黑影站在床前,不知在翻找什么?仔细一看是一老人,男子吓坏了大吼:你谁?来这做什么!老人拿了串葡萄说,我就溜达进来了。男子大怒:你出去,这是我家!事后,男子找了物业才知老人是同层楼的,一个人独居,近一年,老人行为异常,常扰的四邻不安,而后,老人子女轻飘飘的态度,让人感叹:人老了可怜啊! 12月27日据重庆天天630报道:方先生深夜在屋里睡觉,半夜醒来发现屋里有个黑影晃荡,可给他吓惨了! 事情是这样的,那天晚上,方先生喝了点小酒,喝完后美滋滋的回家,路上被小风一吹酒劲上来了,他进屋倒头就睡。 半夜时分,方先生睡着睡着就被悉悉索索的动静吵醒了,他睁开眼睛一看七魂去了三魂半,眼前一个黑乎乎的大黑影儿站在自己床前,好像再翻找什么。 方先生被吓坏了,再仔细一看是一个衣着怪异的老头站在床前,他赶紧拿出手机打开录像,情绪激动的问:“你是怎么进屋的?” 老头穿着衣服,上衣扣子只扣了一个,衣服扭扭歪歪的,有点怪怪的,面对方先生的质问,他反而淡定的说:“我就是这样溜达进来的。” 方先生定了定神儿又问:“你进来做什么?” 老头手里拿了方先生家的一串绿葡萄,支支吾吾也说不明白。 方先生大吼道:“你出去,这是我的家!” 你想想大半夜的,任谁房间里突然多个人都会被吓一大跳,事后方先生回忆说:“我被吓惨了!” 原来,方先生那天喝酒回到家倒头就睡,进屋后,房门可能没有关好,恰巧给了老人可乘之机。 可能老人也是糊涂了,进了方先生家一顿翻找,好像是在找吃的,估计也没有恶意。 第二天,方先生联系了物业,才知道这位老人是同层楼的,老人一个人独居,已经在这里居住十多年了。 不过,最近一年左右,老人行为有些异常,经常在深夜或者凌晨去敲邻居家的大门,搞的大家无法睡觉。 一位女邻居吐槽,都被老人搞烦了,他经常拦着你出门,连正常出行也没有办法。 另一位邻居也说,老人天天三更半夜敲门,不是我说着玩的,而且,今天早上他还在我家门口小便。 方先生也是后怕,为此找了记者,之后,记者采访了老人,问他平时为啥要去敲邻居家的门? 老人的回答却是语无伦次,所问非所答。 随后又问了物业,老人的子女对老人这种情况是否知情? 物业表示,他们已经通知了老人的家属。 方先生和邻居们一致认为,老人这种情况就不适合一个人独居生活了,家里人应该照顾他。 记者在采访时,正好遇到老人的子女,猜测应该是老人的儿子。 老人的儿子云淡风轻地说:“我们决定下个月就退租,退租了,就走养老院。” 既然老人子女表态了,方先生和其他邻居也松了口气,这种糟心的日子也算快结束了。 不过,面对老人这种情况,有人说,老人应该是老年痴呆了,子女应该照顾,一句轻飘飘的话送养老院,觉得老人挺可怜的。 儿子给自己的父亲给租房子一边住,被人发现就要退租,送养老院,这儿子太孝顺了,人老了真可怜,儿女也嫌弃! 也有人说,不然咋办,难道家里一个人辞职专职照顾?家里经济少一截,阿尔兹海默必须要贴身照顾,请一个阿姨看护?那住家阿姨花费是养老院的1倍,小时工和养老院差不多,重庆大部分薪资一个月也就3~8K,站着说话谁不会,你给这位老人贴钱吗? 当老人出现行为异常,不适合独居生活时,子女决定将其送养老院,这本身是一种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 《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但在此过程中子,女需要确保养老院的选择是合法合规、适合老人身体和心理状况的,并且要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保障老人在养老院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医疗护理需求。 也有人说,也怪方先生自己喝醉了没关门,不然老人怎么突然站在你床头呢! 老人应该是老年痴呆,可能认错房子了,这种虽然没什么危害,但是容易给别人造成困扰。 此事中,方先生没有过错,因为住宅是公民的私密空间,受到法律严格保护。 老人未经方先生允许,擅自进入其家中翻找食物,这种行为明显侵犯了方先生的住宅权和对其私人财物的保护权。 《民法典》第245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住宅享有所有权,禁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方先生有权要求老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离开自己的住宅。 如果老人不听从,方先生可以及时报警。 但由于老人可能存在老年痴呆等导致其认知和行为能力受限的情况,这事要客观看待。 如果说,老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其子女作为监护人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如果子女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监护职责,比如采取了合理的措施防止老人实施侵权行为等,那么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另外,如果老人自身有财产,比如存款、房产等,那么可以先从老人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如果老人财产不足,不足部分则由子女进行赔偿。 你觉得老人年纪大了糊涂了,该不该送养老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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