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蔡女士本想和合伙人把公司发展壮大,却在2021年12月7日去银行办业务时,

梅姐说法 2025-12-29 11:52:39

吉林,蔡女士本想和合伙人把公司发展壮大,却在2021年12月7日去银行办业务时,遭遇了离奇之事。她发现自己名下莫名多出一张身份证,公司账户里的600万货款也不翼而飞。报警后得知,竟是合伙人刘某某指使司机偷偷补办了她的身份证,进而转走了这笔钱。然而,刘某某仅仅被拘留了5日,600万也未能追回。刘某某还声称这钱是她投资入股的钱,不想合作了转走很正常。此事引发诸多疑问,非本人为何能补办身份证、转走巨款,银行和身份证办理是否存在漏洞? 据大皖新闻报道:蔡女士一直有想把公司做大做强的梦想,2020年11月,她和刘某某等人签订了合作协议,想着大家一起齐心协力,让公司能有更好的发展。蔡女士期待着未来的合作能够顺利,大家都能从中获利。 可谁能想到,意外就在不经意间降临了。 2021年12月7日,蔡女士因为公司业务需要,去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当她来到银行,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查询账户信息时,整个人都愣住了。 她惊讶地发现,自己名下竟然莫名其妙地多出了一张身份证。蔡女士心里“咯噔”一下,她赶紧继续查看公司账户,这一看可不得了,公司账户里原本存放着的600万货款,竟然不见了。 蔡女士又惊又怒,这600万,对于公司来说至关重要。她顾不上多想,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了调查。 经过一番缜密的侦查,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原来,这一切都是蔡女士的合伙人刘某某在背后捣鬼。 刘某某不知出于什么目的,指使自己的司机偷偷地去补办了蔡女士的身份证,然后利用这张伪造的身份证,将公司账户里的600万货款转走了。 蔡女士得知真相后,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如此信任的合伙人,竟然会做出这种背信弃义的事情。 于是,蔡女士报了警,希望能够严惩刘某某,把那600万货款追回来。 然而,现实却让她大失所望。 最终,只是对刘某某仅做出了拘留5日的处罚,而那600万货款,至今也没有追回。 刘某某面对警方的调查,不仅没有丝毫悔意,反而还振振有词。她声称那600万是她之前投资入股的钱,现在她不想继续合作了,所以把钱转走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蔡女士听了刘某某的话,简直哭笑不得。就算两人之间存在合作纠纷,那也应该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去解决,怎么能采取这种违法的手段呢? 很多人都对非本人能够补办身份证、转走巨款这件事情感到不可思议。 大家不禁要问,身份证办理和银行开户审核的流程到底存在什么样的漏洞,才会让刘某某这样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呢? 刘某某冒用蔡女士身份证,属于“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这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犯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某某仅被处以5日行政拘留,处罚明显过轻。 身份证补办和银行开户审核环节都出现了问题,刘某某用非法手段补办身份证,还能用废公章开户转钱,银行在开户的时候,难道就没有核验本人的意愿吗? 这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银行在这件事情上,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银行在这起事件中存在明显失职,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同时要对客户身份进行严格核验。 银行没核验刘某某开户时是否为蔡女士本人意愿,违反了相关规定,若因银行审核不严导致蔡女士财产损失,银行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刘某某转走的钱,声称是投资款,可就算真是投资款,也不能通过这种盗窃或者职务侵占的手段来拿走。 如果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那还涉嫌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冒用身份证涉嫌犯罪外,若其利用合伙人身份便利,将公司600万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还涉嫌职务侵占罪。 蔡女士是最无辜的受害者,她找合伙人,是想着一起把事业做好,结果却遭遇了这样的背叛和伤害。 而刘某某,为了自己的私利,不惜违法犯罪,最终不仅害了别人,也把自己推向了法律的边缘。 银行因为审核不严,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也应该好好反思自己的工作流程和监管机制。 找合伙人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能只看表面的利益,还要了解对方的人品和为人。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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