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嚣张了!吉林长春,一21岁女子刚下火车,被一揽客男子拦住,男子拉走她行李,非要她坐80元的高价车,可正规车只要30元,女子不坐男子的车,男子不愿意了: 不能白帮你拉行李!男子要女子给他买烟,女子拒绝,男子在火车站广场高喊:长春的出租车谁敢拉她,我给你们扬了!
高女士接到女儿的电话,她顿时急了,女儿今年21岁,12月30日,女儿和几名同学一起去长春上课。
她们提前购买了火车票,到了时间,顺利登上了列车,她们一路顺风,到了晚上9点,火车在长春站稳稳的停下。
女儿和同学拉着行李,她们几个人排队依次从出站口出来。
谁知她们刚到门口,一个男子就迎了上来,这男子啥也不说,上前拉着她们的行李就走。
女孩们面面相觑,她们以为是接客的司机帮拉行李,懵懵懂懂就跟着往外走去。
谁知走出了车站的大厅,男子把女孩们领到一辆出租车前,女孩们这才知道,男子只是在站台揽客。
他拉到客人,就会要取高价,然后从中赚取抽成,专门对那些不知道行情的外地人下手。
男子向女孩们要价80,女孩虽然年轻,但是这点路程绝对不值80元的高价。
并且女孩们也经常上网,她们早就在网上做好了攻略。
如果这价格不那么离谱,也许她们也就会接受,可是普通正规的运营车辆只要30元,80元的价格有点太贵了!
女孩子不同意这个价格,她们还是学生,自己都不挣钱,家长的钱也不是风刮来的。
男子看女孩不肯上当,周围的旅客又络绎不绝,他看着来往的人多,他不敢硬来,可又觉得心里不甘!
之后男子又说,他不要80元了,70元能不能走?
女子急了,70元我也不坐,毕竟正规车辆才30元整……
女孩们七嘴八舌,只答应给他40元的价格。
可男子嫌太少,他不愿意!
他告诉女孩: 我能白帮你拉吗,我不能白帮你干活!不坐车可以,但是我不能给你白拉行李!
我把你的行李从火车站口拉到了火车站大厅外面,没有功劳还有苦劳,你们不能就这么走了!
男子提出,要几个女孩给他买烟,作为他出了力气,拉了行李的报酬。
可女孩们不同意了,我们刚一出站,是你自己拉着我们的行李就走。
如果拉行李之前你和我们说好了买烟,那我们肯定会买,绝不会食言!
我们没让你拉我们行李,你要这么高的价格,你咋不提前给我们说?
男子看唬不住他们,直接站到广场上大喊:今天谁也不许拉她!
男子继续喊道: 长春的出租车谁敢拉她,我给你们扬了!
他大喊大叫,V胁附近别的司机都不许拉走几个女孩。
高女士的女儿有点害怕,毕竟她们还太年轻,女儿立刻拨打高女士的电话,把她们的遭遇告诉了妈妈。
这就是开头那一幕,高女士接到了电话,立刻就急了。
女儿出门在外,人生地不熟的,几个女孩子年纪轻轻,遇到事情立刻就慌了。
高女士要女儿不要害怕,站台附近人数众多,男子不敢把你们咋样!
高女士叫女儿立刻报警,男子一看这才怕了。
最终女孩们坐正规车辆离开了站台,司机将女孩们送到地方,打表只要了30元的价格。
女孩把视频发到了平台,一时之间就引起了热议。
12月31日,高女士接到帽子叔叔的电话,叔叔表示,已经将男子拘留,但是高女士表示,未向她提供书面文件或者证明材料。
高女士希望,能得到公正公平公开处理结果,也希望能够整顿车站揽客的现象。
目前,当地警方向记者回复,此事正在处理中。
《民法典》第491条规定: 合同成立需双方达成合意。
男子未事先声明服务内容和价格,擅自拉拽行李并索要80元车费,属于单方强制服务,不符合“要约-承诺”的合同订立要件。
女孩明确拒绝高价后,男子以拉行李为由要求买烟补偿,缺乏法律依据。
帮工报酬需基于双方事前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而女孩自始至终未同意支付任何费用,男子无权主张劳务补偿。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需承担侵权责任。
男子以“谁敢拉她我给你们扬了”来V胁其他司机,实质是以bao力胁迫方式阻碍女孩正常选择交通工具,女孩有权要求男子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男子未经女孩同意拉走其行李,索要高价车费不成后,又要求女孩买烟补偿,这属于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此外,男子在火车站广场大喊V胁其他出租车司机,不许他们拉女孩,这是追逐、拦截他人的表现,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
男子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寻衅滋事的特征,警方可依法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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