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因下雨天学校通知家长进教室接学生。女子开车来到学校大门,见学校大门没有上锁,且没有保安值守,便准备直接开车进入。谁知女子下车推门时,大门竟然发生倾倒把女子砸伤了。女子不乐意了,认为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向学校索赔3.4万元损失,法院这么判。(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女子王某的孩子正在读小学,平时都是王某负责开车接送。 接过孩子上学放学的家长都知道,每次到了放学的时间,学校门口都会异常的拥堵,如果遇上恶劣的天气,拥堵情况会愈发厉害。 王某为了能避免拥堵,几乎每次接孩子放学时都会提前一点到学校。 2025年2月24日下午,天上下起了淅淅沥沥的小雨,学校通知各位家长可以进教室接孩子。 早就提前到达的王某收到通知之后,为了尽可能的避免被淋湿,王某便准备把车停到学校门口。 在到达学校门口的时候,王某发现,日常通行的小铁门处于开放的状态,学生家长们都是通过这个小铁门进入教室去接孩子。 而旁边的大门却没有上锁,最主要的是还没有保安值守。 王某见状,便决定把大门打开,然后把车开进去,这样的话接到孩子之后便能迅速的离开。 说干就干,王某单手举着一把伞,另一只手开始推铁门。 不过铁门实在太重了,王某推了一下也没有推动。 王某卯足了力气再次尝试,结果学校的大铁门突然倾倒,并朝着王某这边砸去。 所幸王某发现及时连忙后退,遗憾的是,大门还是砸中了王某的左脚,随即一股撕心裂肺的疼痛遍布全身。 后经医院检查,发现王某的左外踝及左距骨被砸骨折,经鉴定为10级伤残。 一个好好的大门推了几下就发生了倾倒,这很明显不符合常理。 王某也不乐意了,认为学校的大铁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由于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受伤,学校方面应该对他进行赔偿。 王某先是找到学校进行协商,遭到学校的拒绝之后,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4万元。 可是面对王某的控诉,学校方面却解释,已经明确通知学生,家长进校接学生时必须要走旁边的小铁门,王某不顾警告私自从大铁门处通行,造成的后果应该由自己承担。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作为大铁门的管理人应该对大铁门负有安全管理义务。 事发当天大铁门并未上锁,王某在尝试推拉大铁门时导致大铁门发生倾倒,并将其砸伤,学校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考虑到学校方面已经进行了通知,且王某未按。学校规定的路线去接学生,自身也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酌定由学校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9000余元的损失。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康康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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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奖励,避免了今后那天砸到学生或老师!说不定情况更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