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在洗浴中心泡澡,却发现两个人正拿着手机到处乱拍。女子被吓得尖叫连连。虽然事后已经证实拍摄的两人是广告推广,也给女子看了拍摄的视频,可女子还是担心会有私密照片曝光,于是选择了报警。谁知广告推广公司跟洗浴中心相互推卸责任,不仅不道歉,反而讥笑女子,女子一怒之下将两者告上法庭,索赔6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这么判。(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女子张某平时工作压力非常大,为了排遣内心的压力,张某决定去当地的一家洗浴中心美美的泡个澡。 张某在澡堂内泡澡的时候,洗浴中心的顾客并不多,可就当张某准备伸个懒腰,换一个姿势的时候却发现澡堂里不知道在什么时候又进来了两个人。 更让张某感到意外的是,这两个人正拿着手机到处进行拍摄。 要知道,张某作为一名传统的女性,此时正一丝不挂的在澡堂里洗澡,如果被这两个人拍到视频一旦经过曝光,后果将不堪想象。 张某被吓得尖叫连连,大声呼救。 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听到动静之后,立马来到了现场,经过核实,这两名正在拍摄视频的顾客是广告推广公司的工作人员。 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一边安慰张某,一边向张某说明情况。 同时为了消除张某的误会,工作人员还将手机拍摄的视频给张某进行查看。 虽然在视频当中并没有拍到张某洗澡的画面,不过张某还是感觉有点不放心,当场选择报警。 张某认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广告推广公司的工作人员就在澡堂内进行拍摄,即便视频中并没有出现他的画面,不过澡堂作为一种高度私密的场所,这样的经历还是给他造成很大的心理障碍。 也正是基于此,张某要求洗浴中心以及广告推广公司对他进行道歉并给予适当的赔偿。 可洗浴中心认为,已经给张某查看了视频录像确定没有张某的画面,并没有对张某造成严重的影响。 而广告推广公司的态度更加强硬,他们认为进入女澡堂进行拍摄,完全是履行工作内容。 见双方均推卸责任,气愤不已的张某一纸诉状将双方告上了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6万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洗浴中心作为提供洗浴服务的经营场所,应该保障顾客的安全以及个人隐私,可是在本案中,洗浴中心在进行广告推广之前,并没有事先告知张某,导致张某正在接受洗浴中心服务的时候,遭受到了惊吓。 即便拍摄的视频,并没有出现张某的画面,不过广告推广中心的行为已经给张某带来心理上的障碍。考虑到广告推广中心是受洗浴中心邀请进行拍摄,其行为是履行工作职责,故洗浴中心应该对张某进行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洗浴中心赔偿张某1万元精神损失费。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康康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