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六旬大爷凌晨在养老院睡不着,大吼大叫。护理人员没办法,便将大爷推到大厅,

沛山评生 2026-01-17 21:55:33

上海,一六旬大爷凌晨在养老院睡不着,大吼大叫。护理人员没办法,便将大爷推到大厅,为了防止大爷摔倒,还用绳子给他绑在了轮椅上。不料,大爷为了挣脱轮椅,居然拿火机点燃了绳子,致使其活活烧死。事后,大爷的家属认为养老院对此负有无可推卸的责任,遂将其告上法院索赔203万元。法院:“养老院有疏忽,需担3责成!” 众所周知,把老人送进养老院,图的就是有人细心照料,也好让儿女在外工作放心。 然而有时,事与愿违。上海的这位大爷,在养老院中,因一次意外,和亲人天人永隔。 事情是这样的,事发当天凌晨3点,有4级残疾,且刚因摔伤痊愈的刘大爷醒来后,就睡不着觉了,一直大喊大叫要起床。 护理员劝说未果,便只能将其推到6楼大厅,用尼龙绳将其绑在轮椅上。 不料,刘大爷竟自行操控轮椅下楼,还意欲用打火机点燃绳子脱困,却因此引发火灾,最终导致其不幸身亡。 事后,刘大爷的家属认为,养老院用易燃的尼龙绳捆绑老人,且放任老人无人看管,最终才酿成大祸。 因此,养老院必须要为刘大爷的死亡结果负责。于是,刘大爷的家属将养老院告上法院,索赔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203万元。 根据《民法典》1198条规定,养老院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对入住老年人负有法定且高于一般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质上要结合养老服务特殊性与老年人身体状况,采取合理措施防范风险、保障人身安全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养老机构必须保障老人人身安全,提供合规照料。 然而,经查证,涉事的养老院却存在很明显的过错: 1、养老院用易燃尼龙绳约束有吸烟习惯的老人,这本身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养老院一方明知刘大爷行动不便、刚受重伤痊愈,却让其独自在六楼大厅,完全未履行看管义务。 这两点与刘大爷死亡结果直接相关,养老院必须承担责任。 刘大爷本身存在错误,同样需要自行担责。 刘大爷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应当预见自己点火烧绳可能面临的危险性,却依然主动为之,其个人要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由养老院承担30%的责任为宜,即向刘大爷的家属赔偿60多万元。 一审后,刘大爷的家属不服,认为养老院的责任才是主责,遂上诉。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其实,无论是养老院还是家属,甚至老人本人,都要相互理解。 对于养老院来说,“收人钱财,则替人消灾!” 既然收了老人进来,即便照护压力再大,也绝不能敷衍了事! 试想,如果当时护理员留在了刘大爷身边看管,又怎会发生这样的事呢? 对于家属而言,既然把老人送到养老院,就要信任养老院的专业照护,主动沟通老人的身体状况、生活习惯等,以便养老院制定更精准的照护方案。 对于老人本人,更要体谅和理解照护人员的不易,尽量规范自身的行为,以免给他人添乱,更给自己埋下安全隐患。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注:图片仅供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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