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才是法院该有的样子! 2024年10月8日清晨6点38分,江苏常州金坛区的钱

王长柱 2026-01-18 01:30:15

这才是法院该有的样子! 2024年10月8日清晨6点38分,江苏常州金坛区的钱资湖大道上,一阵刺耳的撞击声划破了早高峰的宁静。某服装公司员工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送女儿上学时,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剧烈碰撞,创伤性脾破裂、掌骨骨折、腰骶椎骨折的诊断结果,让这个普通家庭瞬间陷入困境。交警部门很快认定肇事司机杨某负全责,但当陈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时,却收到了冷冰冰的驳回通知——“送娃路线与上班方向相反,不属于工伤”。 这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最终因法院的判决在全网引发沸腾。 争议焦点:反方向送娃,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人社局的不予认定理由听起来似乎有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需满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陈某送女儿上学的路线与公司方向完全相反,显然偏离了“正常通勤路径”。这一逻辑在现实中颇具代表性——许多地方的工伤认定长期陷入“路线直线化”“时间卡点化”的机械判断,仿佛职工必须像设定好程序的机器人,从家门直达单位门才能享受工伤保障。 但常州市武进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却撕开了刻板认知的裂口。法庭调查发现,陈某每天7点需到岗,送女儿上学是其固定日程。事发当日6:38的送娃时间、学校与后续上班路线的衔接性,均符合“合理时间”范畴;而“送子女上学”作为社会普遍认可的家庭义务,更应视为“合理目的”。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上下班途中”不应仅以物理路线是否直线为标准,更需结合劳动者的生活必需、日常通勤习惯综合判断。 公司不服上诉,坚称“反方向送娃增加了通勤风险,不属于顺路范畴”。但常州中院二审当庭驳回上诉,强调《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初衷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合理路线”的解释必须融入人文温度——当职工在家庭责任与职业义务间奔波时,法律应当成为托底的力量,而非冰冷的技术条款。 判决背后:从“三工要素”到“三合理”的司法进化 这起案件的突破性意义,在于法院将“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目的”的“三合理”标准具象化。[[正如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指出的,现代司法早已跳出“单位门口到家门口”的狭隘定义:合理时间包括加班后的延迟通勤,合理路线涵盖接送家人、购买生活必需品等日常行为](3),而合理目的则直指通勤行为的本质关联性](12)。 类似案例在全国并非孤例:东莞某公司员工请假外出30米后遇车祸,历经四年诉讼终被认定工伤;上海一外卖员撞伤孕妇致早产,法院判决胎儿权益受劳动法保护。这些判决共同勾勒出司法理念的转变——从机械套用条文,到正视劳动者作为“社会人”的复杂需求。 网友为何“炸锅”? 法院判决公布后,“这才是法院该有的样子”迅速登上热搜。网友的共鸣源于对“打工人”困境的深刻共情:多少职场父母不是在清晨的送学路上与时间赛跑?多少人曾为平衡家庭与工作而绕行?当法律能够理解这些琐碎而真实的生活场景,当“人情味”与“法理”达成平衡,公众感受到的不仅是个案正义,更是制度对劳动者尊严的守护。 本案也给用人单位和行政部门敲响警钟:工伤认定不是冰冷的路线图作业,而应是对劳动者生存状态的善意体察。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强调的,裁判者必须“穿透形式看本质”,让法律的温度真正抵达每一个为生活奔波的普通人。 如今,陈某已顺利启动工伤保险赔付流程。这场耗时数月的诉讼,不仅为她赢得了应有的权益,更以司法判例的形式,为千万职场父母撑起了一把法律保护伞。当清晨的阳光再次照在送学路上,那些骑着电动车的匆匆身影或许不会想到,一个关于“方向”的争议,最终让法律的方向朝向了更温暖的前方。江苏法院 常州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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