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判例:患儿扁桃体炎输哌拉西林,皮试时间不足造成药物过敏死亡医方担责】 【认定事实】2021年4月5日9时许,原告原告之子唐某某(2017年1月2日出生)因“间断呕吐头晕”到被告某县某人民医院治疗。被告初步诊断:化脓性扁桃体炎、急性胃肠功能紊乱、脱水、心肌损害、窦性心动过缓伴不齐、支原体感染、心肌炎?病毒性脑炎? 当日12时许,唐某某在输“哌拉西林”约3-5分钟后出现双眼上翻、呼吸急促、意识丧失,颜面部、胸腹部荨××,全身皮肤发花,呼吸心脏骤停等症状,当日由120送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经抢救无效于2021年4月8日死亡。 【原告陈述】被告对唐某某进行皮试过程中时间不足,输“哌拉西林”过程中不负责任,在出现过敏情况后未及时进行抢救治疗,致唐某某死亡。 【被告某县某人民医院认为】被告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复印病历的花费不应由被告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异议,交通费没有提供票据。 【尸检结果】被鉴定人唐某某符合在急性扁桃体炎、咽喉炎及间质性肺炎基础上,因药物过敏性休克引起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鉴定结果】某县某人民医院为唐某某的诊疗过错系同等原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45%-55%)。 【经济损失】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具体项目、标准及数额,被告辩称不应承担原告的复印病历花费288.4元并且原告没有提供交通费票据,因复议病历花费和交通费系原告在患儿唐某某转院抢救及进行鉴定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支出,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的复印病历花费以其提供的票据确认即288.4元,交通费结合本案所涉治疗和鉴定事实酌定为5000元。 根据法律规定和原告起诉意见,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具体为:死亡赔偿金34750.34元×20年=695006.8元;丧葬费71351元÷12个月×6个月=35675.5元;医疗费356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4天=200元、营养费30元×4天=120元、护理费49073元÷365天×4天=537.79元、交通费5000元、复印病历费用288.4元、鉴定费3373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有效的鉴定意见,患者唐某某在被告的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唐某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同等原因),被告应当按照其过错参与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判决,某县某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因唐某某诊疗抢救无效死亡所造成的损害各项损失788623.45元的50%计款394311.73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为444311.73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