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怜]“失踪女硕士”的事,只追究了“其他村民”的刑事责任,而没有对“捡”她的回去的“丈夫”的提起公诉[思考]或许,这种处理是刑事司法向现实妥协的产物,从理论上——精神失常者是没有“X自主”能力的,莫非“以组成家庭为目的的稳定的QJ”,便不是“QJ”?那么很多“婚内”个案定罪,便存在逻辑问题了……又有人说“如果没人捡回去,可能人早就没了”,但从公权力的角度来看,政策导向难道不该是“捡到精神病人,应立即报警”吗?具体个案,总有个案的解决方法,但争议,依然在那里



[可怜]“失踪女硕士”的事,只追究了“其他村民”的刑事责任,而没有对“捡”她的回去的“丈夫”的提起公诉[思考]或许,这种处理是刑事司法向现实妥协的产物,从理论上——精神失常者是没有“X自主”能力的,莫非“以组成家庭为目的的稳定的QJ”,便不是“QJ”?那么很多“婚内”个案定罪,便存在逻辑问题了……又有人说“如果没人捡回去,可能人早就没了”,但从公权力的角度来看,政策导向难道不该是“捡到精神病人,应立即报警”吗?具体个案,总有个案的解决方法,但争议,依然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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