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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男子酒瘾犯了,可囊中羞涩,于是去超市偷了一瓶9.2元的老白干,觉得没下

浙江绍兴,男子酒瘾犯了,可囊中羞涩,于是去超市偷了一瓶9.2元的老白干,觉得没下酒菜,又偷了一包15.8元的香肠。男子怀揣着东西往外走,刚到门口报警器响了,男子还嘴硬,说自己只是搞忘了。民警将他带回去调查,结果发现他竟然隐藏着不少秘密!

据裁判文书网报道,李某是74年生人,祖籍河南南阳。

李某从小家里穷,没有上过学,是个实打实的文盲。

从小的时候,李某就游手好闲,天天偷鸡摸狗,是附近出了名的祸害,后来李某辗转反侧,去到浙江谋出路。

李某从小养成了好吃懒做的习惯,从来不肯踏踏实实赚钱,到了浙江,他还是改不了小偷小摸的恶习,一旦没钱,就开始小偷小摸,重操旧业。

黄某在越城区某条街道开了一家饭店,2025年7月30号早上5点多,黄某去店里面开门。

结果刚一进门,房黄某就发现了不对,他的收银机抽屉是打开的,头天留下的1900多块钱的备用金,全部都没有了,就连里面的钢镚都一个不剩。

黄某意识到自己遭遇到盗窃,立马报了警。

民警到场后,通过查看附近的监控,很快确认了嫌疑人。

经过调查,民警发现,这个李某竟然还是个惯犯,2025年4月10号,还在宁波做过案。

案发当天傍晚的6:00左右,宁波当地一个超市报了警,称有人在店里偷东西。民警到场后,将被保安押住的李某带回去接受调查。

原来,当时李某口袋里没钱,酒瘾又犯了,于是决定去偷点酒解解馋。

李某到超市偷了一瓶9.2元的老白干酒后,觉得缺点下酒菜,又从货架上拿了一袋价值15块8的麻椒鸡风味的香肠。

得手后,李某将这两样东西揣进怀里,大摇大摆往外走。结果刚走到门口,报警器响了,李某刚准备跑,就被保安按住了。

因为盗窃的价值太小,当时民警只是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没多久,李某又流窜到了绍兴。

2025年7月26日凌晨3:00左右,李某手里拎着一把菜刀,到越城区某熟食店,偷走了店里30元现金。

店主担心自己还会再遭到盗窃,就报了警。

在和市场管理员一块查看监控时,店主发现凌晨三点来钟,一个人穿着雨披,戴着口罩,手里拿着一把菜刀,撬开了他的店门,偷走了他的30元钱。

7月30号,李某再次作案,盗走了黄某的饭店里的1900多元。

这次,因为盗窃的金额比较大,民警展开了仔细的调查。8月27日,李某被抓捕归案。

但是李某到案后拒不承认自己盗窃,说他一直在宁波,从来没有来过绍兴。

后来民警拿出了现场的监控视频,李某又改口,说他来绍兴是找工作的,待了两天又回去了,盗窃的那个人不是他。

民警从李某处搜到的衣服,以及雨披、口罩等物,都与他7月30日作案时的装备一般无二。

但李某某拒不承认,直到第5次做笔录,李某见实在抵赖不过,才承认了自己盗窃的事实。

8月27日,李某因多次盗窃被刑事拘留。

问题来了,李某在宁波的盗窃行为,并没有得逞,为什么仍然会被认为是盗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李某在宁波偷白酒和香肠的时候,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虽然最后因报警器响了没能得逞,但李某已经着手实施盗窃,属于盗窃未遂。

所以,李某这次依然属于盗窃。

民警在调查中还发现,2015年李某就因为盗窃被判过刑,2022年到2024年三年,每年都因为盗窃进去几个月。

但是,经过多次改造,李某还是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再次盗窃。仅仅在2025年就三次盗窃,构成多次盗窃罪。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李某在2025年4月宁波超市盗窃、7月26日绍兴熟食店盗窃、7月30日绍兴饭店盗窃,满足二年内三次盗窃的条件,构成盗窃罪。

最后,《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李某2022到2024年,每年都因盗窃入狱,这次又因为盗窃被抓,符合累犯构成要件。

最终,李某再次因为盗窃罪获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责令他退赔熟食店30元,退赔黄某19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