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学生坠江背后是导师权力失控# 】 #律师称导师的权力与责任不能脱钩# 3月16日,湖南卫健委发布情况通报:3月14日21时57分,中南大学湘雅医院2023级研究生孙同学离开宿舍后失联。15日16时许,坠江者被打捞上岸,已无生命体征,经确认,为失联的孙同学。 发文谈规培生导师的权力与责任:又是一则悲剧。他们都在求学期间走向了绝路,背后都指向同一个问题——不受控制的导师权力。#湘雅悲剧为何一演再演#
行政法里有个“权责一致”原则,私以为可以用来衡量任何权力关系是否健康。它的核心很简单:权力必须有边界,必须伴随责任,必须接受监督。享有权力的人,不能只发号施令却不承担后果,更不能让权力无限扩张。
反观高校里的导师制度,导师在学生培养过程中实际掌握着几种关键权力:
一是学术评价权——能不能毕业、能不能发论文,导师的意见分量最重。
二是资源分配权——能不能参与核心课题、能不能拿到助研津贴,导师说了算。
三是职业准入权——规培考核、就业推荐,导师的评价直接影响学生下一步去哪。
这三项权力加在一起,几乎覆盖了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全过程。学生绕不开、躲不掉,甚至不敢说个“不”字。这种权力已经带有明显的“准行政”色彩——它不是私人之间的请托,而是带有公共属性的管理权。你是在用国家赋予的教授身份、用学校委托的培养职责,去影响另一个人的前途和命运。
可问题在于,这种权力在实际运行中,往往缺少边界和监督。
“权责一致”强调“有权必有责”。但在当前的导学关系里,权力和责任是失衡的。权力端,导师对学生拥有近乎全方位的影响力;责任端,当导师滥用权力导致学生心理崩溃甚至更严重后果时,导师个人往往只需承担极轻的道义责任,制度层面的问责更是微乎其微。
法律之所以要控制权力,就是为了防止权力行使者与相对人之间形成人格依附。在法治框架下,权力相对人应当是独立的主体,而非权力的附属品。可在这种失范的导学关系里,学生变成了什么?变成了随叫随到的劳动力,变成了不能说“不”的服从者,变成了连尊严都得收起来的人。
这种依附关系的恶果在于:它摧毁了学生作为独立个体的尊严感和反抗能力。当一个人感到无论自己如何努力,都无法通过正常程序获得公正评价时,当他想逃却逃不掉、想说理却没地方说时,绝望便成了唯一的出口。
这起悲剧的症结,不在于某一位导师的品行——我们不针对任何未经证实的具体个案——而在于导师权力作为一种事实上的“准行政权”,长期游离于“权责一致”的法治原则之外。
要避免悲剧重演,就必须像约束公权力一样,为导师权力划定清晰的边界。
一是权力清单化。明确导师在毕业、评优、资助等事项中的具体权限,什么能管、什么不能管,得有章可循。
二是程序正义化。建立独立于导师和院系的学生申诉渠道,让学生受了委屈有地方说理,说了理不怕报复。
三是责任实质化。一旦导师被证实滥用权力,必须有明确的问责机制,让权力行使者意识到,手中的权力背后是沉甸甸的责任。
调查正在进行,我们希望真相水落石出。但更需要的,是借由这些悲剧,反思关于导师权力边界和制衡的问题。毕竟只有当权力的边界被照亮,学术的殿堂才不会再有被黑夜吞噬的灵魂。#湘雅悲剧为何一演再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