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一女子在服装店花777元,买了3件衣服,减掉吊牌穿着离开了,不料,8天后,她在杭州旅行,竟接到民警电话,要求她出示买衣服的付款凭证,店家报警,怀疑她偷衣服,理由是监控显示,她“2次进店”“逛店时间比较长”“有手摸包的动作”,女子出示付款截图自证清白,随后,她气到失眠,差点抑郁,店家竟然要用50元私了,女子:我去,打发叫花子呢?这是2次伤害,怀疑我的是你,说我清白的也是你,凭啥?女子坚决要求店家书面道歉。
当事人张女士,本来是和朋友约着在合肥逛街,中途她先一个人进了瑶海万达的一家服装店等朋友,逛了一圈没挑到合心意的,就先出去和朋友汇合了。
等朋友到齐后,两人又一起折返回去,挑来挑去最终选中了3件衣服,当场就扫码支付了777元,付完钱还特意问店员借了剪刀,把吊牌剪掉直接穿着新衣服离开了,全程都在门店监控的拍摄范围内,没有任何偷偷摸摸的举动,任谁看都是正常的消费流程。
谁能料到,8天之后,张女士正在杭州享受旅行,突然接到了合肥龙岗派出所的电话,电话里民警反复询问她,3月28日是不是在这家店里买过衣服,有没有付款凭证。
好好的旅行被这么一通电话搅得一团糟,张女士当时又懵又气,怎么自己正儿八经买件衣服,还被当成偷衣服的嫌疑人了?她赶紧翻出手机里的付款截图,连忙发给民警,这才总算自证了清白。
民警核实清楚后,就轻描淡写地说了句“没事了”,可这话根本抚平不了张女士心里的委屈和愤怒。
她后来主动联系了门店店长,才知道店家报警的理由有多离谱:监控里显示她两次进店,逛店的时间比普通顾客长,还有手摸包的动作,就凭这三个无关紧要的细节,店家就直接断定她偷衣服,连完整的监控都没仔细看,也没核实当天的付款记录,就贸然报了警。
合着在店家眼里,两次进店就一定有问题?逛店时间长就是在找机会偷衣服?手摸包就是在往包里藏衣服?这逻辑简直离谱到让人发笑。
张女士第一次进店是等朋友,第二次是和朋友一起认真挑选,逛店久很正常,手摸包也只是下意识的动作,全程没有任何可疑行为,店家却偏偏挑对自己有利的画面解读,完全忽略了她付款、店员剪吊牌的关键环节,说白了就是自己管理疏忽,却把火气撒到了无辜的顾客身上。
而店家那边,在发现自己搞错了之后,没有丝毫真诚的歉意,反而找借口说店里每周都丢东西,员工要承担亏损,报警也是无奈之举。
更让人无语的是,他们竟然提出用50元私了,想把这事儿草草平息,仿佛这50块钱就能抵消他们的过错,就能抚平张女士受到的伤害。
张女士当场就怒了,直言“打发叫花子呢?”。本来被无端怀疑偷衣服,已经是一次深深的伤害了,现在店家又用这区区50块钱来羞辱人,简直是二次伤害。怀疑她偷东西的是店家,核实清楚她清白的也是店家,凭什么让她平白无故受委屈,还要被这么敷衍对待?
所以张女士态度十分坚决,坚决不要这50块钱,也不接受店家敷衍的口头道歉,就要求他们出具书面道歉,给自己一个正式的说法。
可店家那边却一直推诿扯皮,服装店的区域负责人后来还出来否认了50元私了的事,只承认门店工作有疏忽,说正在核查监控,找差错出在哪,就这么一直拖着,想不了了之。
他们根本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店家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断就报警指控顾客偷窃,已经构成了名誉侵权,给张女士造成了精神伤害。
其实说白了,店家就是不想承担责任,觉得这事儿小题大做,花点钱或者口头道个歉就能打发。他们忘了,顾客进店消费,是出于信任,而他们的所作所为,不仅辜负了这份信任,还践踏了顾客的人格尊严。
丢东西可以加强管理,可以仔细核查监控,可以报警找真正的小偷,但绝对不能把无辜的顾客当成怀疑对象,更不能用敷衍的态度和区区50块钱,来弥补自己的过错。
张女士的坚持没有任何问题,书面道歉不是小题大做,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也是给店家一个深刻的教训。希望店家能早点认清自己的错误,别再推诿扯皮,拿出该有的担当,给张女士一个正式的书面道歉。
不然的话,丢的不仅仅是顾客的信任,更是自己的招牌,以后谁还敢去这家店买衣服?毕竟没人愿意花钱买气受,更没人愿意被平白无故扣上“小偷”的帽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