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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铜陵,12岁孩子在公园打球,后退撞倒捡瓶子的大爷,竟然要赔5万!家长怒吼:以

安徽铜陵,12岁孩子在公园打球,后退撞倒捡瓶子的大爷,竟然要赔5万!家长怒吼:以后谁还敢让孩子出门运动!球场是给人运动的,他非要往球场钻,凭啥要我们赔偿?

公园的午后,阳光正好。12岁的小男孩正和小伙伴在乒乓球台前打得热火朝天。

孩子全神贯注,眼睛死死盯着那颗来回飞舞的小白球,脚步灵活地移动,正准备来个漂亮的扣杀。

就在他全速后退接球的那一瞬间,意外发生了。

“砰”的一声闷响,紧接着是老人痛苦的呻吟。

孩子回头一看,整个人都傻了:一位78岁的老大爷,倒在地上,疼得脸色煞白。

事后医院诊断:左侧股骨颈骨折。

手术、住院、请护工、后续康复……账单像雪花一样飞来,总费用高达十几万。

老人家属拿着单据找上门,语气强硬:“是你家孩子撞的,必须赔偿10.8万!”

孩子父母一听,火冒三丈,觉得简直不可理喻:“我们在公共球场正常打球,是他自己非要往球场区域钻!打球的人眼睛只盯着球和对手,谁没事长后眼,难道打球每退一步都要回头看看有没有人?要是这样,那还打什么球?干脆把球台拆了算了!”

双方吵得面红耳赤,谁也说服不了谁,最后只能对簿公堂。

然而,法院的一纸判决,却让男孩父母的心凉了半截。

法官认为:第一,公园球台不是封闭场地,孩子在运动时有义务观察周围环境,确保安全;

第二,孩子才12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当时不在现场,未尽到监护职责。
综上,判决孩子方承担50%的责任,赔偿老人5万多。

听到这个结果,孩子爸妈彻底炸了:“这简直是强人所难!难道以后孩子打球,还得派个保镖在后面举着牌子喊‘小心后退’?

如果今天判我们赔钱,明天是不是只要看到有人在运动,我就可以故意凑过去,摔倒了就能讹一笔?这以后,谁还敢让孩子去公园玩耍?大家都把孩子关在家里算了!”

【网友热议】

“人家说了,这不是封闭的运动场地,就应该注意一点!一人一半责任没有毛病!”

“我家娃也爱去公园打球,看完这个新闻我都不敢让他去了。万一后面有个老头老太太突然冲出来,咱家倾家荡产也赔不起啊!”

“78岁了,腿脚不利索就在家歇着,或者去平坦的大道溜达,非要往激烈的运动区里钻捡瓶子,这不是拿自己的命开玩笑吗?怎么还能怪孩子?”

“我也七十多了,要是按这个逻辑,我明天也去篮球场、足球场晃悠,谁撞我我就躺下,反正能赔一半,这也太‘致富有门’了吧!”

【观点解读】

法官判定孩子有责,依据的是《民法典》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在非封闭的公共空间进行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活动(如快速移动的乒乓球),参与者确实有“一般注意义务”。

但是,这种义务是有限的。要求一个12岁的孩子在全神贯注竞技时,还能时刻像雷达一样扫描身后盲区,显然超出了常人的生理极限和合理预期。

体育运动本身就包含合理的冲撞风险,这是“自甘风险”原则的体现——进入运动区域的人,应当预见到可能被误伤的风险。

在这个案子里,孩子在正常的地点、做正常的事(打球);老人是在错误的地点、做高风险的事(闯入运动区捡瓶子)。

让一个全神贯注运动的孩子,为一个主动闯入危险区的老人买单,这不仅违背了常识,更是在传递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

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高龄,但若无精神疾病),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律不能保护“无视规则、将自己置于险境”的行为,否则就是变相鼓励“谁弱谁有理”。

而且公园的管理者(城管、街道或物业)在设置公共体育设施时,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球台周围是否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如“运动区域,请勿靠近”)?

是否将“运动区”与“步行/休憩区”做了物理隔离?

对于拾荒者频繁进入运动区,管理者是否进行了劝阻或清理?

如果管理者什么都没做,任由运动区和步行区混杂,那真正的责任人应该是场地管理者,而不是那个无辜的孩子和缺席的父母。

如果场地设计合理,用护栏把球台围起来,老人根本进不去,悲剧还会发生吗?

管理者缺位造成的隐患,为什么要让老百姓的血汗钱来填坑?

法官的“各打五十大板”,看似公平,实则是在惩罚“守规矩”的人。

我们天天喊着要增强青少年体质,要把孩子从电子产品前拉到操场上。

可现在呢?打个球要赔钱,跑个步怕撞人,踢个足球怕被讹。

当“安全第一”变成了“不运动最安全”,当家长因为怕被告而不敢让孩子出门,我们的下一代只能在温室里长成“脆皮大学生”。

这个判决如果不改,明天公园里将空无一人,只有老人在“巡视领地”,等着下一个倒霉的孩子撞上来。

支持家长上诉!这不仅是为了那5万块钱,更是为了千千万万孩子能在阳光下自由奔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