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开庭,只见审判台上端坐着七位审判人员,其中三名是审判员,另外四名是人民陪审员。好家伙,这阵仗一看就不简单。
我赶忙翻阅《刑诉法》解释,这才弄清楚其中缘由。根据第213条规定,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需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
(二)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且社会影响重大的;
(三)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
依据上述规定,很有可能法院认为这起案件社会影响重大,所以才安排了七名审判人员。然而,对于“社会影响重大”的定义,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不得不说这是一大缺憾。
友友们,你们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