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死刑】执行前,出现哪些情况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呢?
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0条规定,存在以下六种情形:
(一)罪犯可能存在其他犯罪事实。即死刑犯除了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外,还存在其他漏罪,需要进一步侦查。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嫌犯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通常,共同犯罪有主从犯之别,或者地位、作用大小有所不同。若其他嫌犯的地位、作用强于死刑犯,可能会对死刑犯的量刑产生影响。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此项与(二)较为类似,需进一步查明死刑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重大立功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暂停死刑执行的情形。
(五)罪犯怀孕。司法秉持人性化原则,一旦女犯怀孕,一律暂停死刑执行,且不得再适用死刑。
(六)判决、裁定可能存在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法律具有抽象性,法律文字有限,而社会生活具体复杂,法律文字难以涵盖犯罪的各种情形。为维护公平公正,特罗列这一兜底条款作为必要补充。 法律
